第B4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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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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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下站台骨折 市民告了地铁
是地铁设计缺陷还是市民疏于观察?昨天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杨先生乘坐地铁时,竟一脚踏空,摔下了地铁轨道,结果身体多处骨折。是杨先生疏于观察,还是地铁设计缺陷、给行人造成视觉错差导致事故?昨天,杨先生和地铁公司对簿公堂。

  事故:

  市民摔下地铁轨道受伤

  意外发生于2008年10月5日。当天11点40分,地铁公安分局元通派出所值班电话响起,“不好了,有人跳地铁了!”地铁车辆随时进出,这可是万分紧急的警情,值班民警一边紧急协调附近警力赶往现场,一边迅速调集监控设备,查看事发现场情况。

  值班民警很快赶到了事发现场,看到一名五六十岁的男性坐在地铁站台轨行区内,正疼得“哎呀哎呀”乱喊。从现场情况看,他伤势不轻。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民警和地铁工作人员一起将伤者抬了上来,并联系120救护车将他送往医院抢救。

  “市民不清楚情况,所以报警说有人跳地铁了!”据警方介绍,经过后来的调查发现,伤者杨先生根本不是跳地铁,而是和妻子一起搭乘地铁出行,但因为太匆忙,误以为地铁已经到站,急匆匆地往前走,哪知道前面其实是轨行区,结果一脚踏空,跌了下去。

  随后,民警调取了监控录像,画面清晰地显示,杨先生匆匆忙忙下电梯走到站台后,连停都没停,径直朝着轨道方向大步奔去,直接跌了下去。

  杨先生后经治疗,花去治疗费1万多元,再加上护理费、伤残康复器材等费用,总共花去了数万元。

  辩论:

  地铁缺陷还是观察疏忽?

  “事发时我57岁,耳不聋眼不花,活得好好的,我干嘛去跳地铁啊!”杨先生在与地铁方面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南京地铁公司告到了建邺法院,要求地铁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共约10余万元。

  杨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径直跌入轨道,是因为地铁站台设计不合理,明暗差距过大造成视觉差引致。对此,杨先生提供了自己的证据:事发当天室外光线充足,而地铁站台内光线很差,在短时间内自己眼部没能适应得过来;其次,在地铁入口处,有一个很大的天窗,光线同样很强烈,与地铁站台的昏暗灯光相比,同样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最后,杨先生认为站台内轨行区为双轨区,中间缺少明显的分割,在灯光等视觉差异影响下,自己误以为对面轨行区的列车为自己面前轨道的车辆,在错误的意识支配下匆忙准备上车,结果造成了事故。

  对杨先生的观点,地铁公司代理律师、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胡伏霖表示,地铁设计合乎规范,有权威的验收报告;地铁内外连接除了电梯和楼梯外,还有一定过渡段,足以使人的眼睛适应;而双轨区的设计方案中,两条轨道间有一排广告牌进行了分割,足以使正常人区分。地铁方表示,杨先生之所以坠入轨道,根本原因是观察疏忽,跟地铁公司无关。

  法院:

  求助气象和医学专家

  为了验证双方的说法,负责审理此案的建邺法院法官多次前往该站台实地体验,并拍摄了部分照片。同时,法官还去气象部门、医疗权威部门调取了相关资料。

  法官在庭上表示,事发当天属于阴霾天气,日照度为20%,在这样的气候条件下,地铁内外的光线尽管存在一定的明暗差异,但并不是非常强烈。而根据医学专家的介绍,在不是特别强烈的明暗对比光线下,一般人的眼睛适应过程,仅需要1分钟左右。除非是强烈的光线下,一下子进入黑暗中,适应过程可能需要3至5分钟。而根据地铁站台内的实际情况来看,地铁双轨之间的确有部分分割广告牌。

  地铁公司表示,事发时双轨之间的广告牌较小,事发后进行了调整,目前是很大的广告牌,“但之所以这么调整,并不是因为杨先生的事故,而是根据广告客户的要求改动”。

  记者在杨先生提供的事发前后的照片中发现,事发的那段时间,广告牌的确很小,远远看过去,一个接一个的黑色立柱,在对面灯箱广告牌的映射下,的确有点像列车车厢;而在事发后拍摄的照片中,因为广告牌加大,并设置了落地的铁杆,不会再产生此前的错觉。

  法庭审理后,未当庭宣判。快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快报记者 田雪亭 通讯员 建民

  新闻链接

  老人摔下轨道 颅骨骨折

  快报讯(记者 田雪亭)对面列车进站,一名老年乘客产生错觉,误以为是自己等候的列车进站,就直接上了车,不料掉入轨行区摔伤,幸亏地铁民警和车站工作人员及时救助,老人脱离危险。

  2009年10月29日,南京地铁元通站上行线站台上,一老人在等候地铁时,看错地铁列车进站方向,误以为对面列车是自己想要搭乘的列车,一脚踏向前,哪知道竟踩了空,不慎掉入轨道,头部撞伤,顿时鲜血直流。

  此时,距离列车进站只有短短一分钟时间了。地铁公安分局元通站派出所民警发现这一危急情况,紧急按下了制动按钮。之后,民警跳下轨道,将老人扶出,随后,老人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经查,老人颅骨骨折,但因送医院抢救及时,老人脱离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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