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装修总价为32万元,但存在质量问题且工期一拖再拖,业主提出高达21万元的违约金。记者昨天从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装修公司给付业主蒋女士包括工程延期违约金、返修费用和顶面防水工程返工费用在内共计16万余元。
2006年8月31日,蒋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蒋女士装修房屋,时间自2006年9月6日至2007年1月15日。双方另约定,因装修公司原因致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支付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之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2007年3月23日,双方对账确认装修总价款为32万元,工程延期违约金算至2007年3月31日为18792元。蒋女士另在对账单上注明如2007年4月1日未交房,违约金仍按每日324元计算。此后,蒋女士认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且装修公司未按期竣工,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21万元、因装修质量问题所需的修复费用、为减少损失所支出的南北阳光房搭建和顶面防水工程返工费用共计34万元。装修公司则认为,蒋女士在施工期间对施工内容提出变更且未及时付款,导致无法按约定时间竣工,此外蒋女士主张每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即每日324元计算延期交付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请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在审理过程中,蒋女士提出申请,要求对装修质量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进行鉴定,结论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同时经评估返修所需费用为78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蒋女士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计算的违约金为21万元,而工程造价仅为32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陆媛 龚甬钰 姚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