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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友亡故,婚房处置引来连场官司
· 情侣互换,荒唐协议换来一地血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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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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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亡故,婚房处置引来连场官司
  谈了三年多时间的恋爱,连婚房都买好了,眼看就要携手步入婚礼殿堂时,令赵先生不堪回首的是,去年5月,他的女友徐菲 (化名)被查出患了癌症,而且已经进入了晚期。在短短的五个月时间里,赵先生辞掉了工作,日夜守护在女友的身边,直至送完徐菲人生最后的旅程。

  在徐菲弥留之际,赵先生按照徐的意思写了一张承诺书,内容是两个人买的那套房屋出售后,收益归徐所有,由徐指定的人在指定的时间办理。没想到,就是这份承诺书,给双方如何处置该套房屋埋下了 “麻烦”。

  为了一套房屋,赵先生和徐老夫妇之间的官司打了一场又一场,从一审打到二审,到现在还没了结。

  男友在女友病逝前的承诺

  4年前,也就是2005年1月,赵先生与徐菲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两人一直没有结婚。 2007年赵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在营口路上的房屋。据赵先生回忆: “由于这套房屋是我单位优惠售给内部职工的,总值约60万元,而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值约85万元。”

  2008年5月中旬,在一家外企工作、待遇优厚的徐菲被检查出患了癌症,且已经是晚期。内心悲痛之下的赵先生毅然请出假期来照顾徐菲,陪同徐菲赴全国各地就医。之后,由于在续假问题上没有与公司达成一致,赵先生干脆辞掉了工作,全身心陪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女友。

  赵先生回忆,徐菲有一段时间住在本市的一家私立肿瘤医院里,费用很高,徐菲担心治疗费不够,要求赵先生写一张承诺书,内容是 “房子出售,收益归徐菲所有,由徐菲指定的人在指定的时间办理”。

  “当时我不想写,她 (徐菲)就不去医院做检查,不吃药,也不注射。”在女友的 “逼迫”下,赵先生无奈才写了这张承诺书。

  据法庭调查,这份承诺书被赵先生拿走,留下了复印件给徐老夫妇。去年12月2日,赵先生在该复印件底部写明 “原件我已取走没有了,此件与原件同等效力”。

  在赵先生看来,徐菲离世后,他和徐的父母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徐菲的父亲恨我没有如他的愿望带徐菲去接受西医治疗,从而贻误了病情。”赵先生说。今年2月,徐父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归还21.5万元的借款。

  准丈人要讨女儿生前借款

  这笔21.5万元的借款是如何冒出来的呢?

  原来,据法庭调查,这套房屋的房价款总共为57.9万元,首付款为27.9万元,另公积金贷款为30万元。因赵先生资金不足,向徐菲借款21.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徐菲去世后,徐菲的父母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今年3月12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 《案外和解协议》,内容为:

  “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徐老夫妇所有,由徐老夫妇负责偿还剩余贷款,该房贷款还清后过户至徐老夫妇名下;徐老夫妇在过户当日给付赵先生房屋折价款15万元,赵先生对该房的所有权利全部放弃,赵先生所欠徐菲生前的债务21.5万元就此了断,徐老夫妇不再主张;双方约定于2009年4月底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赵先生将房屋内户籍迁出,赵先生负责在2009年4月底之前将目前承租户迁出,如房屋租客因此有任何经济损失,由赵先生承担。”

  就在同一天,徐老夫妇向法院撤诉。

  “我们多次与赵先生联系,希望赵履行该和解协议内容,然而,赵先生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未能履行协议。”徐老夫妇的代理人说: “赵先生拒不履行案外和解协议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诉至杨浦法院要求判令系争房屋归我们所有,赵先生协助我们办理银行还贷、退保、注销抵押登记等手续。”

  和解后男方觉得显失公平

  明明在法院里说好了的,并且双方还签订了和解协议,为什么赵先生后来又反悔,以致徐老夫妇再次走上法庭,把赵先生作为被告呢?

  “庭审结束后,我逐渐清醒了,我觉得我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赵先生说:“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将房子过户给对方,对方只给我15万元。以房子当时的市场价100万元来算的话,他们不当获利40万元,远远超出了 ‘还款21.5万’的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赵先生越想越后悔,就怠于履行这份和解协议了。在徐老夫妇提起诉讼后,赵先生提起反诉,称: “2007年2月—4月,徐菲将20.5万元转账给我,用于购买系争房屋, 2008年1月14日徐菲又转账1万元给我,但我均未书写借条。”

  “在徐老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归还21.5万元之时,利用我对徐菲的感情因素,特别是威胁我,要到我的单位反映情况,给我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在他们的威逼利诱下,我与他们签订了显失公平的案外和解协议。”赵先生说: “在借贷关系上形成房屋买卖违反公平原则,徐老夫妇依据的承诺书是赠与关系,现受赠人徐菲去世,且徐菲未指定代理人要求我出售系争房屋,因此该赠与未成立。”

  赵先生反诉要求法院撤销双方于2009年3月12日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

  被告需协助变更登记

  “赵先生对承诺书予以认可,因此我们提出将房子卖给我们,基于该承诺书,收益自然归我们,赵先生提出当初购房款是60万元,还有25万多元的贷款,再扣除借款21.5万元,本来还有13万元左右,因是调解,我们也作了让步,就同意给赵先生15万元。”徐老夫妇称。

  据两位原告在一审中透露,事实上,徐菲生前对他们说过,买房子的首付款都是徐菲支付的,只是借用了赵先生的名义购房,本来他们不用付一分钱就应该拿到房子。 “赵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我们威逼利诱的情况,何况还是在法庭上做的庭外调解协议,而且正是基于赵先生的承诺以及当初购房时徐菲的出资情况,赵先生才同意这个方案的。”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庭上达成 《案外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辩称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但在本案中,基于被告与案外人徐菲的原有恋爱关系、结合购房时被告的出资情况、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以及被告自述的调解过程等情形,可以判断被告在签署该和解协议时,对于该协议的形成经过以及补偿金额是有清醒认识的,被告辩称其受胁迫,因该和解协议的形成地点是在法院这样一个特定的场合,其辩称明显依据不足,因此法院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现因系争房屋贷款未还清、仍存有抵押,因此需抵押登记清除后办理过户手续。法院据此一审判决,赵先生应协助原告徐老夫妇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赵先生要求撤销徐老夫妇与赵2009年3月12日签订的 《案外和解协议》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赵先生不服,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赵先生的代理人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稢认为,一审只以赵先生 “没有受到胁迫”立论,就得出 “不存在显失公平”的结论,没有及时通过评估确认系争房产的真实价值,这就掩盖了徐老夫妇“因案外和解协议获得巨大不当利益”而“显失公平”的这一本质。所以,赵先生将再次要求二审法院对系争房产价值进行评估。

  据《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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