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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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焚成了“暴力抗法”,何等冷血!
· 烈火燃起之前,为何总有残忍误判
· 政府有权定性“暴力抗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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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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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权定性“暴力抗法”吗?
  ■第三只眼

  事情还没搞清,就急吼吼地定性为“暴力抗法”,政府哪来的这个权力呢?

  暴力抗法,实际上就等于妨碍公务罪。“妨碍公务罪”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概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个人究竟有没有违法,应该由法院说了算,其他任何机构,包括政府都没有这个权力。政府定性为暴力抗法,实际上就是宣告了妨碍公务罪的成立。公民违法不违法由政府定性,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干涉了司法。在审判之前,政府已经认定是暴力抗法,法院能不考虑政府的定性吗?

  政府对一些行为当然有定性的权力,但定性的应该是不涉及违法的行为。一旦涉及是不是违法,政府就不应该有这个定性的权力,这个权力应该由法院来行使。暴力抗法,涉及的不但有行政问题,还有很多法律问题,一是执行公务的人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执法过程是不是依法、合法。三是被执行者是不是采用了暴力。如果执法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或者执法过程本身就不依法不合法,那么暴力抗法就无从谈起。政府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实际上就是自我肯定拆迁过程是完全合法的,但拆迁过程合法与否,也应该由法院来认定啊,政府作为利益主体,怎能自说自话呢?

  现实中,暴力抗法大多数是由地方政府自己定性的,这说明一些地方政府还没有实践依法治国,仍然习惯于权大于法。依法治国的目标,保护民众利益的需求,要求这些地方政府早日从“自我定性暴力抗法”的思维中走出来。(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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