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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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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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遗产打官司,100%涉及到房子
  口头遗嘱

  

  无效

  书面遗嘱

  

  有效

  现如今房价涨得厉害,而一般老年人百年之后都会有套房子留下,为了避免子女为分割财产闹纠纷,老年人开始热衷于在生前订立遗嘱,提前做好财产的分配。秦淮区法院近日公布一组数据,2009年1月份至11月份,法院受理继承纠纷案件39件,其中100%涉及到房产。但同样是遗嘱,不同的订立方式,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

  案例1

  爷爷口头遗嘱被判无效

  市民王海良从小就和爷爷感情好,爷爷生前立下了口头遗嘱,要把一套300多平方米的房产留给孙子。不想,等到老人百年之后,王海良的两位伯伯王于斌、王于贵不愿意了,开始和侄子争起了房产,三方闹得很不愉快。直到这套房子被拆迁获得了一百多万的拆迁款,三方也没有达成协议,这笔钱只好一直放在开发公司。最后,王于斌、王于贵见事情一直没个着落,便将侄子告上了法院。

  “我们作为儿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父母留下的房产就应当由我们来继承,还轮不到孙子辈!”法庭上的王于斌、王于贵兄弟略显激动。

  原来王于斌、王于贵与已经去世的王海良的父亲是三兄弟。他们父亲生前留有南京市秦淮区一处建筑面积为302.6平方米的房产,后该房在城区改造过程中被开发公司拆迁,拆迁补偿款为1453750元。

  对于伯伯的起诉,侄子王海良很不服气。他说自己多年来一直跟祖父生活在一起,祖父养老送终的义务也一直是自己承担的,自己继承房屋合理合法。“爷爷去世前几年是留了口头遗嘱的,当时还有很多邻居在场,爷爷当场说房产留给我这个孙子。”王海良说,他还找来了当年在场的两个邻居作证。

  “老爷子生前多次跟我们说过,这个房子他留给孙子了,那两个儿子多少年也不回来看他,更不会想要他的房子,所以请我们做个证明。”“是啊,我也听到老爷子说过这样的话。”两个邻居都出庭作了证。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海良祖父所立的遗嘱属于口头遗嘱。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出现时才能立。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如果没有危急情况的发生,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

  因此,尽管王海良提供的证人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祖父当年可能在邻居面前表示过要把房产遗留给他,但后来他的祖父一直未以其他有效形式设立遗嘱,所以这样的口头遗嘱并不成立。另外,因为王海良的父亲已经去世,所以王海良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所享有的房产份额。最终,秦淮区法院依法判决王于斌、王于贵、王海良就涉案房产各享有1/3的份额。

  案例2

  律师代书遗嘱被判有效

  王海良家产生矛盾,是因为老爷子只是立了个口头遗嘱,而秦淮区的陈家虽然有纸上遗嘱,但其中一个儿子认为老母亲立遗嘱的时候神志不清,所以并不认同遗嘱,也将弟弟告上了法院。

  “老伴去世的时候,孩子们闹得很凶,趁我现在没有死,赶紧立个遗嘱,不然我要是死了,以后还不知道闹成什么样子。”出于这样的担忧,陈家老太太生前专门聘请律师帮其代书了一份遗嘱。但就是这样,她去世没有多久,两个儿子还是为了老母亲的房产闹上了法庭。

  “我也认可有遗嘱,但是我对这个遗嘱有异议,从遗嘱内容可以看出,遗嘱人立遗嘱时头脑不清楚,不但把我名字中的一个字写错了,还就我们父亲的那部分房产进行了分配,既然是为了避免矛盾,那怎么能这个样子立遗嘱?”哥哥陈华当庭表示,“这样的一份遗嘱当然是无效的!这个房子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我和弟弟陈强各占1/2。”

  陈强则完全不赞同哥哥的说法。“妈妈本身就有高血压、糖尿病,她就是害怕自己岁数大了,像爸爸一样突然去世,担心我们为了房产再闹矛盾,所以才特地请律师代书这样一份遗嘱的。她的头脑十分清楚,对每件事都做了交待。”

  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老张、老王也赞同弟弟陈强的说法,“这个遗嘱是陈老太太自己口述,让律师手写的,我们在场见证了整个过程,后来律师写好之后还念了一遍给她听,之后她才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后来陈老太太自己留了一份遗嘱,我们两个各自再保管一份。”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见证人当庭出示了他们所保管的另两份遗嘱。

  法官说法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太太所立遗嘱是代书遗嘱,该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两个见证人张某、王某也不是与继承人陈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见证行为有效。见证人证明起草遗嘱后曾经将该遗嘱念给老太太本人听,该遗嘱有老太太本人签名以及手印,见证人也出示了他们所持有的另两份遗嘱,因此该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该遗嘱是陈老太太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至于原告所称遗嘱存在“名字书写错误”的瑕疵,该瑕疵并不必然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同时陈华也未就其主张的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观点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陈老太太遗嘱中关于其无权处分部分(已故丈夫的财产份额)无效,但这种无权处分不影响其对本人所有的房产的处分。最终,秦淮区法院依法判决陈老太太所享有的房产份额按遗嘱继承处理,陈强享有涉案房产的3/4。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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