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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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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房后发现地面空鼓有裂缝
  开发商承诺维修却4年不动真格的,法院判其维修并赔业主2万元

  4年前,张先生购买了两套相邻的房屋。拿房后,张先生发现所购房屋地面存在空鼓、裂缝等质量问题并多次向置业公司反映,置业公司每次都保证,办好交房手续后会负责修好,但直到张先生交清了房款差价和大修理基金,置业公司却一直未履行承诺。近日,忍无可忍的张先生诉至崇安法院,要求置业公司修理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

  因置业公司未将地面修好,张先生的房屋一直闲置在那里。今年5月,物业公司再次催促其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保证督促置业公司解决问题,张先生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但问题仍未解决。

  从今年6月开始,张先生多次向置业公司发送法律函催促修理,但公司无意解决问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诉至崇安法院,要求置业公司履行房屋保修义务,立即对地面进行全面积重新浇筑修理;赔偿2005年至今的租金损失38万余元。据了解,当初购房时双方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张先生不破坏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公司承担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的免费保修责任。庭审中,置业公司表示如果房屋确实存在问题并在保修期内,公司愿意依法承担保修责任,但对张先生提出的租金损失不予认可。

  法院委托对该房屋的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等问题进行鉴定。有关部门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认为,所涉房屋地面存在多处集中空鼓,最大面积约2平方米,不符合规定要求,建议责任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对地面空鼓实施返工。法院审理后认为,置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房屋地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修复。

  办案法官指出,本案所涉房屋属于商业用房,置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房屋地面对于张先生确实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亦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张先生虽然多次向置业公司发函要求解决地面空鼓问题,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始终未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自身损失扩大,因此对于其自身损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张先生主张赔偿的租金损失法院依法酌情确定为2万元。

  陆媛 姚鑫 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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