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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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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盗后致人死亡 车主被判赔11万
  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亲属向谁索赔?肇事者(盗车者)逃逸;车主认为车辆被盗,自己失去了对该车的支配权,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后,各种争议纷至沓来。

  寻找车主一波三折

  陈正贵,常州市新北区农民。2008年12月26日中午驾驶电动车与一辆号牌为苏D05926的白色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弃车逃逸。陈正贵送医后不治死亡。交巡警部门责任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人负主要责任,陈正贵负次要责任。”

  由于司机逃逸,当警方依法传讯苏D05926车主时,其一脸茫然,并找出证人证明事发时自己所驾车辆停放在车库中。办案人员分析肇事车辆可能是套牌车。之后,警方依据车辆发动机出厂编号,查出该车辆的真正号牌为苏DS8250,车主是居住在常州市的周伟峰。

  交警找到周伟峰进行调查,他听后不但没有丝毫惊慌,反而为车辆有了着落而喜出望外。2008年12月11日深夜,周伟峰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盗,他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为其出具了失窃证明。周伟峰随交警查看自己的失窃车辆,发现车牌号被更换,颜色也由原来的黑色更改成白色。当时,交警以案件正在侦查为由,决定将车辆暂扣。半年之后,交警将车辆返还。

  遗属诉讼索赔

  周伟峰说,2008年下半年准备将车辆卖掉。2008年11月7日,车辆“交强险”已到期,但周伟峰认为车辆停在小区不上路行驶,于是没有购买。2009年5月,陈正贵妻子顾秉英和女儿将周伟峰诉至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要求被告在应投保的“交强险”最低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2009年6月2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代理人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权利的丧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伟峰认为:自己的车辆在被盗期间发生车祸,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判车主赔11万元

  日前,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此案原告主张的是被告在车辆“交强险”到期后未再续保,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此案被告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交纳“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在“交强险”到期后未能续保,其行为具有过错。故法院判决被告应替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法院的一审判决披露后,引起各界争议:

  观点一:车主车辆被盗已经报警并得到公安机关确认,是否还应继续购买“交强险”?如果小偷将被盗车辆开个十几年,难道车主还要替盗贼交上十数年保险不成?

  观点二:车辆虽然被盗,但车主并没有丧失对车辆的所有权。“交强险”是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的强制性保险规定,车辆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投保。

  观点三:南京大学民法学专家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缺失造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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