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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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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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强行复征路桥费的危险之处
  【学者视线之肖余恨专栏】

  11月28日,兰州市近百辆私家车贴出抵制路桥费的标语,在主城区“自驾游”,表达对兰州市征收路桥费的质疑。从2007年11月开始征收到现在,关于兰州路桥费合法性的争论起起落落,没有中断过。(11月30日新华网报道)针对舆论的质疑,兰州市政府回应称,复征路桥费的法律依据充分,有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11月30日《兰州晚报》

  如此看来,一个民意反响强烈、质疑不断的路桥收费项目,几经解释,确实“合法”了。法律的解释权在谁的手里?显然,不在百姓的手里。法律的刚性原则,在选择性解释之下,往往会变形,具有解释权的一方,往往根据有利于己的原则,对法律进行倾向性鲜明的解读——甚至曲解,兰州路桥收费即是如此。

  兰州官方称,收取路桥费是经过广泛听证的。从程序上说,这固然是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近年来,听证这一法律程序,已经被既得利益者操纵和架空了,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听证即意味着涨价。还是以兰州为例,此前曾就水价上调问题,开了一个听证会,给出两个备选的答案,一个是涨3毛,一个是涨4毛。结果大家都能够想像得到,经过一番装模作样的辩论,各退一步,就涨3毛了。但是,由于煤价下降,热价却没有变,兰州市民要求供暖费降价听证被断然拒绝,理由居然是供暖企业认为不必要。你看,政府的强势,权力的傲慢,有时候是很不讲道理的。

  再看其对路桥收费的解释。兰州城投公司表示,收费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但在字里行间中,人们并没有看到城市道路可以收费的字样。兰州实际上并没有贷款和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但这一条款后面的“等”字,成为了救命稻草,于是“等”字成为一个筐,什么收费项目都可以往里装了。

  更为吊诡的是,兰州方面称,他们以路桥收费项目为抵押之一,与国家开发银行先后签订了52.9亿元的路桥建设贷款项目协议。另外,还从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53.3亿元左右,共计为106.2亿元。因此,钱借来了,路桥费是抵押,如果不收,这抵押不存在了,那贷款咋办?似乎路桥费已经被绑架了。且不说这种抵押方式有没有获得利益攸关方的知情和同意,假如按此逻辑,都这么办的话,那如果养路费等是不是就取消不了了呢?

  尤为可叹的是,兰州方面称,兰州是西部城市,财力有限,因此收路桥费是无奈之举。对城市的发展,私家车主等算是经济情况比较好的,因此,应该多为城市建设做点贡献。

  兰州的做法,危害之处不在于以“创新”的形式与民争利,而在于,它能够凭借着对法律的解释权,凭借着政府的强势地位,予取予夺。借法律之威,行牟利之实。将不合法的手段进行包装和打扮,公然地伸进公民的口袋里而理直气壮。这种做法,既具有杀伤力,更具有传染性。一旦不予以阻击,尝到甜头后,就会更加胆大妄为,别的地方也会纷纷效仿之。

  (作者系南京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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