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门槛“噱头”揽客
银行系FOF重出江湖
作为2007年银行的头牌理财产品之一,FOF产品和当年火红的股市一样备加受宠,一时间,银行发售的FOF类产品和券商系FOF展开了一轮集中发行潮。而后在市场1年多时间的调整过程中,FOF类产品自然没有躲过大跌,浮亏程度甚至一点也不“逊色”于业绩不佳的QDII。
今年7月,银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将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明确下来。之后,几乎再没有哪家银行有发行FOF或其他投资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的记录,而信贷类理财产品、货币类产品和债券类产品则成为银行产品中的最主要品种。
就在上周,中行的一款名为“中银精选基金理财计划” 2009年第1期产品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该产品投资起点为10万元人民币(个人),主要通过资金信托,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或股票类产品。但是,可投资的客户却不仅包括私人银行的客户,中行财富中心的签约客户也可购买。
原来,当初通知规定,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并不受以上限制。但是这款产品并非只通过私人银行渠道发售,按照一位中行上海分行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师的介绍:“财富中心和私人银行的签约客户均可以购买,而二者的签约门槛分别为200万人民币和100万美元。”
虽然产品的起售点为10万元,但是中行将该产品的投资对象界定为至少拥有2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客户”,而非以普通理财产品的形式向公众发售。然而没有完全走私人银行渠道发售,到底违规与否呢?“按照规定,现在理财产品都需要在发行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备,如果有不合规的产品肯定发不出来。”招行南京分行产品经理胡燚表示。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位长期从事产品设计的人士分析说,7月初的这份通知中并未给“高净值客户”设定标准,裁量权其实归银行自己掌握;而私人银行服务又不限定为私人银行客户,只要被认定为高净值客户,银行便可以向其提供私人银行服务。
快报记者 涂艳
[名词解释]
FOF
FOF(Fund of Fund)号称“基金中的基金”。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理财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