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陈英)租了一套房子,再以高价转租给别人,获取差价,“二房东”现象并不少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将收紧个税的目标瞄准了“二房东”。
按照国税总局的通知,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先要付一定的租金,《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还要扣除缴纳的税费,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在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减除上述费用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但目前,出租房屋缴个税的税率为10%。
业内人士分析,国税总局的这项规定一是为了规范税收政策,收紧个税;二是为了打击“二房东”炒高租金的行为,但问题是执行起来有难度。不仅如此,出租房屋征税同样面对执行难的问题。众所周知,个人出租房屋是要交税的,但现在有多少房东去交税呢?甚至不知道怎么交这笔税。按照江苏省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为5%,即如果每月租金收入是1000元,那么就要缴50元的税。出租房屋时,房东应自觉到税务部门主动上报自己的租房所得,由税务部门核算后开张发票,租房人可以向房东索要发票,但实际上这很难做到。
“几乎没有人在租房子时找房东要发票,不要发票,房东就不会去税务局申报纳税,也不会到房产局去备案。”专家认为,首先,居民对出租房屋交税的意识很淡薄,根本做不到“自觉主动”申报;其次,监控系统并没有全面建立,房屋是否租赁出去难于确认,很多房屋缺乏征税的有效依据,这些都影响出租房屋征税政策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