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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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堆中的公民政治
· 谁说对抗强拆“肯定犯法”
· 拆迁不能以牺牲百姓利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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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部门该“不打听、不过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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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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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堆中的公民政治
  【媒体思想之刘洪波专栏】

  广州番禺正在经历一场垃圾风波,围绕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民意在汹涌喷发,政府方案备受质疑,最新的进展是政府表示:不经过环评不开建,居民强烈反对也不开建,目前正在重新论证选址。

  (11月25日《羊城晚报》)

  番禺垃圾风波其实就是公民政治的一个小样本,公民政治并非总是专注于概念与价值,正好相反,公民政治的常态,无非切身利益的博弈。权利、参与、民主、环保等价值和概念,是通过类似反对一个工程项目这样的事情而表现出来的。

  公民是具体的,日常生活就是公民的平台,一个垃圾发电项目、一个街区规划、一栋大楼是否遮挡了自己家里的阳光、一个工地是否影响了自己的睡眠、一条地铁线路是否能让自己方便地出行等等,这些就是公民政治的内容。

  值得肯定的是,番禺垃圾风波将往往沉睡或者说沉默的公民利益要求,变成了一种显在的、得到表达的要求,而且非常明确,非常坚定,不能不被听到,不能装作没看到。它将“私议”变成了公开的话题,从而让事情必须在官民互动、社会互动的方式下处理。

  毫无疑问,参与其事的人,为的并非“大众利益”,而是“切身利益”,也可以说是一己之利益。一些人的一己利益,集合成了一群人的公共利益,但这一群人在社会上仍然只是“少数”,甚至是“极少数”。

  长期以来,我们已经将“一己利益”或者说“私利”放在了不利的道德地位,按照这样的道德评价,则事情可以随意办理。事情无论怎样去办,总是大多数人得利或利益不受损,而只有少部分人是被牺牲的,因此损害加之于他们可以正义堂堂。

  现在我们应该说,一群人的公共利益,就是一己利益的集合;大众利益,就是一个个个体利益的集合。这样,我们就避免了公共利益和大众利益的虚拟化,而把一己利益、切身利益从不利的道德困境中解救出来。公民的一己利益,总是有合法性和社会限度的,合法性由法律规定,社会限度则植根于公共道德标准。

  具体到垃圾发电厂该不该建,在哪儿建,这仍然可能是困局重重。城市在生产垃圾,垃圾总是一个麻烦,没有谁愿意住在垃圾处理厂或发电厂旁边。基于权利的平等性,我们无法说垃圾厂建在什么地方是理所应当的,每个人都有理由让自己的家远离垃圾处理厂。

  于是,最终我们需要选择一种“损害较小”的方案,这种损害较小的方案,或者是垃圾的害处能变轻,或者就是以“损害较少的人”而论。我们不可能在人口稠密的地方设置垃圾厂,这不是因为那里拥有更大的权利,而是因为社会不可能那样运行。那么垃圾总是被运到僻远的地方,但那里的人们权利会遭受损害。这些人所受的损害应当得到补偿,从代价来说,补偿少量人容易做到,而补偿太多的人会很困难。仅此而已。而即使再高的补偿,我们仍然不能说哪个地方就应该是垃圾场,我们仍然要为那里的人们受到的损害而寄予同情。

  必须有地方处理垃圾,这是现实;受损的人们应该补偿,这是权利;补偿也不能不寄予同情,这是道德。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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