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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福利补贴
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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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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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南京地税部门表示,此举与个税增减无关,因为房补交补饭补等补贴一直就不免税
  关于个税的问题实在太令人关注了!昨天一则《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房补饭补交补或须缴个税》的报道在网上立即引起很多网友热议。这则报道说,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可能会导致个税增加。但南京地税部门有关人士在认真看了该通知后告诉记者,这则通知实际上是针对企业福利费管理的,与个人所得税增减无关,不过企业确实可以少缴所得税了。

  福利费范围被明确

  该通知为《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列出了五大类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引起关注的是通知的第二条内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与个税增减无关

  有媒体解读这条规定时指出,这是将房补、饭补、交补、通讯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中,可能会导致个税的增加。而南京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贴等本来就不在免税范围,一直是要缴个税的。财政部的通知并不是要将这些补贴新纳入工资收入中缴个税,而是就企业的福利费财务管理发出的通知。

  企业可少缴所得税了

  南京地税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财政部的通知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扣除标准,这就意味着企业可少缴所得税了。例如一家企业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福利费为20万,其中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贴共占了5万。之前可以扣除的福利费并非就是这20万,而是100万×14%=14万,总计可扣除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为114万;但按照通知的规定,5万元的各种补贴纳入工资薪金总额,那么可以扣除的福利费就是(100+5)万×14%=14.7万,两项合计可扣除105万+14.7万=119.7万。快报记者 陈英

  ■其他要点

  严控以产品作为福利

  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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