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等罪被判14年
24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铁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洪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