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身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去年10月,市民潘某在江阴某健身中心打乒乓球时,因铺在乒乓桌旁的地毯破损卷边,潘某在移动过程中,左脚被绊到,跌倒在地,被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后经鉴定,潘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问题,潘某多次找到健身中心业主谢某协商,但是谢某拒绝赔偿。
今年9月,潘某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作为从事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潘某在健身运动时,对自身的安全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认定原告潘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8万余元,判令谢某承担60%,并赔精神抚慰金3000元。陆媛 刘新宇 居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