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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否认87度是电价调升标准
· 执行民用电价标准的“非居民”用户也不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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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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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详释“非民用电每度上涨3.1分”
执行民用电价标准的“非居民”用户也不涨价
  从11月20日起,江苏非民用电价每度上涨3.1分钱。省物价局就落实此次调价发出通知,除了销售电价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升有降。

  这次电价调整,居民用电价格保持不变。那么,还有一些非居民用电、但是参照居民用电收费的用户,应该保持原有标准还是按照新标准收费?省物价局明确表示,除了居民电价外,原获批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也暂不调整。

  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主要有三项调整。一是适当降低上网标杆电价。二是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上网电价高于原标杆电价的电厂,同步下调上网电价;上网电价低于原标杆电价且高于调整后标杆电价的电厂,统一到调整后的标杆电价;上网电价低于调整后标杆电价的电厂,本次不做调整。三是降低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记者了解到,上述所谓“标杆电价”,是为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国家在经营期电价的基础上,对新建发电项目实行按区域或省平均成本统一定价的电价政策。这一定价政策实现了从计划定价过渡到市场定价的跨越。

  另外,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分;为解决江苏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国家同意在销售电价中加收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分,收取的范围与国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相同。

  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起的用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各类型用户调整后的电价标准可登录江苏省物价局网站(www.jswjj.gov.cn)查询。■快报记者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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