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最新闻/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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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公路亏损不该由政府“兜底”
· “庙歌”将歇
· 超市食品安全
该哪个“婆婆”管
· 这样的立法是“对症下药”
· 19亿元“超收钱袋”分给谁用
· 自家开餐馆,得整栋楼邻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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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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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
收费公路亏损不该由政府“兜底”
  昨天,《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相比之下,修改后的草案在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权的转让以及通行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而完备的规定。

  收支应当审计——

  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期15年

  多年来收费站给人的感觉是建得多、拆得少,尤其是主要路段更是如此。贷款还完后,一些收费站却并未如期拆除,这难免有滥收“买路钱”的嫌疑。

  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项规定以明确江苏省收费公路的具体收费年限:“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这一年限与国家相关条款一致。不过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收费公路中年限在30年的还有不少,大多为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前审批的。

  为防止收费公路期满依旧收费的“超期服役”现象,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应当终止收费”。如果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了贷款、有偿集资款,也应当终止收费。不管是期满结束收费,还是提前结束收费,省人民政府都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政府不应越位——

  能否收回投资由投资者判断

  在“市场化”主导模式下,一条接一条道路依靠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建了起来。不过,巨额资金砸下去却收不回来的现象并不少见。这时候应该由财政来“兜底”,还是让老百姓来埋单?

  在一审草案中,规定“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不具备在法定年限内收回投资能力的,不予批准(核准)”。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巧仁表示,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有的委员认为,这一规定缺乏现实可行性。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们提出,建设收费公路应当具备相应投资建设能力,但是草案没有必要对经营性公路“具备在法定期限内收回投资的能力”作出规定,这应由投资主体自行判断,不宜由政府部门来判定。

  其次,在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还提到,省内有的地方在建设政府还贷公路时没有按规定投入地方配套资金,而是完全靠银行贷款,导致政府还贷公路在法定收费期限内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偿集资款,从而影响到政府还贷公路到期撤站。针对这一实际情况,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项内容:“投资建设政府还贷公路,还应当具备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偿集资款的能力。”

  “市场化”应有度——

  三类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市场运作”的主要做法之一是转让收费权,是不是所有收费公路的收费权都可以转让?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三类不得转让的情形:一是长度小于一千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是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三是国防收费公路。同时明确,“严格限制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权”。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要求,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经营权,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征得签订原投资经营协议或者转让协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新增一种形式——

  也可按“半年卡”优惠交费

  几天前,邯郸某收费站对200多辆党政机关车辆实行免费一事引发关注。江苏在进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立法过程中,也在关注究竟哪些车辆可以享受免交费政策。草案修改稿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识的制式警车等。

  对需要交费的车辆,除了常规交费之外,一审草案中提出,经常通过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车辆或者收费站所在地一定范围内的车辆,可以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申请按照月度、季度、年度一次性优惠交纳车辆通行费。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在上述三种形式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种,即也可以按照“半年度”一次性优惠交纳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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