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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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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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能!但仅凭它,还远远不够!
  快报讯(记者 吴杰)员工与单位打劳动官司,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然后才能诉求各类赔偿和补偿。王某与南京某某电气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确定劳动关系这一环上就扑朔迷离。王某唯一拿得出手的证据,是一套工作服。那么,一套工作服能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吗?能!但仅凭它,还远远不够!

  劳动仲裁员工胜

  工作服与对账单形成证据链,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今年4月,40多岁的王某将南京某某电气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他称,自己2006年7月底进入南京某某电气公司从事冲床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保险。“从进入公司工作,到2008年底离开公司,我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每天都加班,从来没有拿过一分钱加班工资。”王某说,他要公司支付保险金、加班工资、解除合同补偿金等,共计4万多元。

  在王某提供的证据清单中,位列第一项的是一件工作服。这件工作服上印着公司的名字“南京某某”,王某用此来证明自己是该公司的员工。此外,他还提供了一份银行对账单、一份保单,保单上有公司的一个电话号码。但是,电气公司在庭上对王某提供的证据都不予认可,表示与他们无关。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已经形成证据链,基本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的保险、加班费等计算方法,一共裁决公司支付王某3万多元。

  法院判决公司胜

  工作服上不是公司全称,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南京某某电气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公司负责人辩解说:“本公司2007年8月初才正式成立,而且成立后至今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王某怎么可能在2006年7月底到公司工作呢?”负责人还说,叫“南京某某”的公司太多了,不一定是南京某某电气公司,所以工作服不能证明劳动关系。至于银行对账单和保单,负责人解释说,公司没有聘用过员工,不可能有对账单,也不会有保单。至于保单上的电话到底是哪家公司的,可以去电信局查询。

  法院认为,南京某某电气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有据可证,而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法院审理此案时查明,在南京某某电气公司旁边,有一家同样名称的公司,叫南京某某通信公司。法院认为,王某没有能证明这两家公司是什么关系,也不能证明自己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判决王某与南京某某电气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就不需要为王某支付保险、加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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