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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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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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汽车遭破坏 物业要埋单
  前天,家住苏州市区某小区的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到地下车库打算开车去单位。但是刚跨出车库电梯间,刘先生眼前的一幕就让他蒙了:自己耗资百万、上路不满3个月的爱车,昔日高大威猛的奥迪Q7竟然瘪塌塌斜“躺”在车库里。走近一看才发现爱车的3只轮胎外侧面大大小小共遭遇了8处的刀伤,刘先生直觉上认为这是人为破坏,第一时间报了警,并通报了小区物业。

  警方经过调查取证后发现,由于因为地下车库监控系统失修已久,无法取得有力证据。刘先生认为自己的车停放在小区物业的指定地点,并且花费一个月200元租金租下来的这个专用车位。物业作为小区治安和车库的管理人对业主停放在车位里的车辆具有看管义务,理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物业方面却认为自己仅仅是出租车位,就车辆本身的安全问题自己则无责任,并且此事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具体赔偿问题只能由实际破坏者承担。此后虽经刘先生多次交涉,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刘先生来到沧浪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求助。

  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电话联系了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朱某,向其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对方开始同意接受居中调解。

  朱某所在的物业公司和刘先生之间系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朱某的公司收取了刘先生的物业费及车库租赁费后,对于刘先生停放在车位里的汽车就负担起维护和看管的责任。对于刘先生的车辆被损一事,作为物业一方除非有明确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造成的,以及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人为故意破坏并已成功破案的)外,应该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虽说刘先生的汽车已经涉嫌人为破坏,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物业作为车位的直接管理方因为自己的监管不力,未能及时提供有力证据协助警方破案,仍然难以推卸掉自己的看管责任,因此对于刘先生的损失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警方案件侦破后,找到该案的直接责任人,物业方可以就此事件向直接破坏者进行追偿。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劝说,朱某逐渐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同意作出部分赔偿。

  此后双方的争议就直接转移到赔偿的金额上来了。调解员对于该案的直接受害人刘先生也进行了一番劝导,毕竟此事已经由警方介入调查,小区物业对于整件事情的发生也只能承担一个看管不力的责任,希望刘先生尽量尝试走保险途径,对于其他方面的损失或不足部分则要求物业公司给予适当的赔偿。最终经过几轮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1000元钱,并免收此后半年的小区地下车库的停车费,就此事双方不再有其他任何纠葛。至此这场物业服务纠纷就此了结。鲍达如 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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