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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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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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前房主自杀身亡,留给现“房主”一堆官司
打了6年官司,到手的房子又飞了
  6年前,市民李定华父女俩将原有的住房卖掉,又“买”了一套房并搬住进去,可一年后却有人站出来说这房子不归他们所有。父女俩随即陷入无休止的官司中,可最新的一场官司结果却是:这个房子不归李定华父女俩。难以接受这个现实的父女,上诉到南京中院,第5场官司即将开打。快报记者 马乐乐

  6年前的买房往事

  2003年,李定华的女儿有喜了,老人开心之余考虑到女儿怀孕后的种种不便,就决定将原有的住房卖掉,在女儿单位附近买一套稍大些的房子。李定华回忆说,他在报纸的淘房广告中看到了一套中意的房子,随后通过中介与卖家进行了联系。房子在迈皋桥附近,男主人任某是个干部,房子也不错,父女俩很快决定买下来。任某告诉他们,这套房子是房改房,目前暂时不适宜过户,他们可以先付大部分钱,等时机成熟了再付尾款。

  那年7月3日,李定华与任某的妻子卞霞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房价为55万元,任某将房子交付给李定华。

  几天后,李定华的女儿分两次向卞霞的账户上共汇款30万元。两个月后,她又向任某的账户上汇了10万元,任某也出具了收条。就在那年9月底,任某夫妇搬了出来,李定华一家人很快搬了进去,就等着房产过户后将15万元尾款交付给对方。

  半年后,男主人意外自杀

  不料半年后突生变故。2004年3月,任某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跳楼身亡。他复杂的家庭状况很快就引发了对遗产的分割纠纷。原来,卞霞是他的第二任妻子,他与前妻还生有一个儿子任浩。任浩和任某的父母都是他遗产的继承人。他们认为,这套位于迈皋桥的房子产权还在任某的名下,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于是他们将卞霞告上了下关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任某的遗产。

  在法庭上,卞霞提出这套房子其实已经卖给了李定华父女,但是她却没有出示证据。2004年底,下关法院认定,房子仍属于任某夫妇共同财产,属于任某的那部分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法院判决产权的一半由任某的父母、任浩、卞霞以及卞霞的女儿5个人共同继承。

  一审判决房子归李家父女

  产权越来越复杂,李定华随即也走上法院。他和女儿一纸诉状将这套房子的5个产权人一起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定华当初与卞霞签订的协议,以及双方付款、实际交房的行为,可以认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履行。

  法院认为,李定华尚未付清的15万元,也应当按照5人在房产中的份额予以支付。2006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李定华父女支付给卞霞9万元,给其余4个产权人各支付1.5万元;5个产权人协助李定华父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按理说这套房子的归属应当尘埃落定了,可是戏剧性的变化才刚刚开始。

  对方提出“串通”说

  任浩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发现,在一审判决生效前,任某的父亲就去世了。而按照法律规定,既然人已经去世就不能当原告,应当由他的继承人来当原告,于是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再次开庭审理时,任某父亲的位置变成了老人的其他4个子女。李定华本以为这只是重新走一遍流程,然而他错了。这次,任浩提出,“我父亲是产权人,既然是卖房,为什么那份协议是与卞霞签订,而不是与我父亲本人签订呢?”任浩指出,李定华提供的证据全是他与卞霞恶意串通形成的,实际上根本没有卖房这回事。

  李定华感到非常诧异:“怎么串通?我女儿几年前在刚认识卞霞夫妇的情况下,怎么会好好给他们打了40万元?任某既然不知道要卖房,为什么好好地要搬家?”双方对事实真相各执一词。于是,对李定华提交的买房系列证据进行笔迹鉴定,成了双方共同的意愿。

  罕见的两次鉴定报告

  李定华的手中有一张关键证据,就是任某收到10万元后,打的一张收条。落款时间是2003年9月20日。

  2007年8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是:无法鉴定。专家表示,碳素墨水形成时间超过半年一般就很难鉴定出来。

  法院随后又委托了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中心提供了三份鉴定意见。第一份鉴定意见表示,倾向认定这张收条落款形成的时间与日期相符,应当是在2003年9月左右形成。第二份鉴定内容是2003年7月间买卖双方的协议、“中介合同”等,而鉴定意见认为,这几份材料的实际形成时间应在2003年7月(不含7月)之后。第三份鉴定意见却又表示,协议字迹的形成时间在2005年12月之前。

  鉴定措辞逆转案件

  按照其中第二份鉴定内容,法院判决李定华手中的几份重要的证据无效,当初的买房行为无法认定。今年8月,法院判决驳回李定华父女的诉讼请求。

  然而就在案件审理之中,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份通知,通知中的内容完全可能再次影响案件的走向。通知指出:“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6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样本”(针对字迹出自谁之手而言)、“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针对鉴定字迹形成的时间而言)。李定华说,这起案件就没有按照最高法院的这条规定来执行。一审法院认为,送去鉴定的时间在这个通知出台之前,这个通知对鉴定结果没有追溯力。

  李定华觉得,但既然新的通知出来了,就完全可以进行第三次鉴定。他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他希望在第三次鉴定中真相能水落石出。近日,二审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文中人物系化名)

  第一场官司:任浩携爷爷奶奶告卞霞

  第二场官司:李定华父女告5个产权人

  第三场官司:任浩不服判决,上诉

  第四场官司:发回重审,驳回李定华父女诉讼请求

  第五场官司:李定华不服判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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