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宁务工多年的夫妇在车祸中双亡,保险公司认为按安徽农村收入的标准认定死亡赔偿金,但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死者夫妇是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长期居住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目前,一审法院采纳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意见,一审判决死者家属获赔约90万元。
2009年5月19日晚上,孙某驾驶私家车经过205国道板桥地段时,因疏于观察,车头撞上一辆摩托车,将正在等红灯的赵某夫妇撞飞落地。恰巧又有一辆安徽牌照的重型半挂车经过,驾驶员来不及刹车,将刚被撞倒在地的赵某夫妇撞死。据查,重型半挂车超载30%,制动不合格。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私家车驾驶员孙某负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车司机负次要责任,死者赵某负次要责任。
据了解,赵某夫妇来自安徽农村,夫妇俩死于车祸后,留下70岁多岁的父母和13岁的独生儿子。鉴于此,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及时指派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李宇明律师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经过调查取证了解到,半挂车司机戎某受雇于车主张某,车辆由张某挂靠于马鞍山市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案情查明后,援助律师帮助死者家属将孙某、半挂车司机戎某和车主,以及恒大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死亡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102万元。
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是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来计算确定的,城镇居民依据的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农民则依据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数据均来自政府统计部门,二者差距超过一倍,这就是近年来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其中最有争议的是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的身份到底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被告方认为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但是援助律师认为,本案中,赵某夫妇常年在雨花台区板桥菜场从事个体经营,应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最后,一审法官采纳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意见,按城镇居民标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2万元,其他被告赔偿67万元。通讯员 汪晨 刘永强
快报记者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