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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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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狗头军师”
  律师在法庭上,主张的是委托人的权利,他不是国家司法人员,而是为被告人工作。法官怎么判,才是法律意志的实现,公正要从判决中找,而不是从律师那里找。

  重庆打黑诸案相继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坊间开始出现“黑社会的狗头军师”的说法。

  这个说法用来指为涉黑案嫌疑人做辩护的律师。但似乎也没把所有律师都叫“狗头军师”,明确被人冠上称号的只有为黎强辩护的赵长青律师。所以,我不知道出现这个说法,是因为律师辩得太精彩了,超出了人们对涉黑案被告人“从重从快”急迫的心情,还是因为律师改换了“替弱者打不平”的形象。

  可以讲出很多角度的道理,来说明律师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不是做“狗头军师”,而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一个被告人可能有罪,可能无罪,从法律上讲,他属于嫌疑人,是否有罪要由法院判定。毫无疑问,公诉人作为主张被告人有罪的一方,不仅是专业人员,而且代表国家起诉。而作为待定之身的被告人,往往并非专业人员,而且只代表自己,因此,获得律师的帮助是必要的。

  如果讲弱势和强势,可以说,任何一个人被置于被检察院指控有罪的位置时,无论他曾经有何种行为,此时已经是一个弱者。在法庭上,被告人处在弱势位置。因此,不管律师代理的是怎样的案件,被告人不管曾经是江洋大盗,还是无辜冤民,都是诉讼过程中的弱势者。

  从人权保护角度说,被告人受到国家司法系统的指控和审判,他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等处在一个可能受危害的状态。辩护律师的加入,将有利于保护他的合法权利。

  还可以从审判怎样才像是审判的角度来认识。老爷一升堂,就成“灭门知县”,嫌犯只好听之任之,那是在中国古代。那时也有讼师,或叫讼棍,贬义的,言下之意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根本不该出现在公堂上。在现代,有律师参与审判,这才是一个真正的审判,否则就是连程序都难以让人信服。

  还可以说点“重大意义”:任何人站在法庭上,都有权获得律师辩护,这能够让人形成一个印象:中国对被告人权利是有保护的。这个印象,我看比“恶名昭著的人将不获辩护”要好得多。另外,被告人得到律师的专业帮助,将能够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对减少错案也不能不说有好处。

  不过,我估计可能有人实在是无法接受这样的事情:一个恶名昭著的黑社会成员甚至头子,律师竟然往“证据不足”的路上辩护,这可能会让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不过,这涉及到我们到底想让律师做什么,是想让律师按照大家的意思去演一个“有辩护”的审案戏剧呢,还是来真的,从专业角度,依法帮助他的委托人提出任何主张?我想,演戏的做法,实际上是使审判变成走过场,那可以说是侮辱了法律。

  律师在法庭上,主张的是委托人的权利,他不是国家司法人员,而是为被告人工作。法官怎么判,才是法律意志的实现,公正要从判决中找,而不是从律师那里找。哪怕律师冒犯了公众意见,他也无权决定审判结果,既然如此,大家对律师说什么,抱着兼听则明或姑妄听之的态度,都是无妨的,而无须在律师身上寻找“公正”。他本身就只是诉讼中与公诉人相对的一方,与公诉人一样,其言论不在于“公正”,而在于主张一种有偏向的权利。律师往往要求公正审判,但那只是他所代表的某一方所认为的公正,而非公正本身。

  如果我们认为某个人犯罪行为是那么明显,因而律师还在作辩护,就是无耻;那么我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冤主都会有“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时刻,但雪冤的结果可以让我们知道,我们的认定并非是无可改变的。我的意思不是说重庆打黑是否有冤案,而只是说律师对当事人权益代理得越好,就越有可能让我们听到对案件更加充分的解释。

  律师并非没有产生内心冲突的可能。我在一部美国电影中看到,一位十分厌恶强奸犯的女律师,去为一个涉嫌犯有强奸罪的人作辩护时,内心非常焦虑,但她仍然要把事情做好,力图减轻其委托人的惩罚。这是一个悖论:律师可能违背自己的内心。

  无论如何,律师为涉黑案件被告人辩护时,其行为准则并非赢得公众的喝彩,而是为被告人争取法律上的利益。这是其职责所在。如果我们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够得到合法的审判,那么我们必然要欢迎给予那些已被认为重罪昭然的人以完全的辩护权益,而不是基于当下的情绪而要求律师去演一个没有悬念的剧本。

  审判的真实,包括公诉人义正辞严的起诉,包括法官公正的判决,也应包括律师依法给哪怕是罪大恶极的人去作认真的辩护,哪怕认真到一时冒犯公众的感情。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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