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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1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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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访14条“军规”,方向搞倒了吧?
  【中国观察之李季平专栏】

  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开始对全市的信访秩序进行严格规范。根据《通知》, 14种信访行为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上访者如有触犯,则会受到严厉惩处,甚至被劳动教养或追究法律责任。

  (《新华网》11月12日)

  深圳一直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改革开放的不同历史阶段,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少方面的大胆探索和实践,多数敢于冲破现有条条框框,取得了显著效果。但在处理信访问题方面,深圳却出台了如此低能的政策,实在出人意料。按照深圳确定的14种非正常上访情形,恐怕深圳人今后就不用再上访了,因为你的上访行为可以毫无障碍地被认定为“非正常”,别的不说,单是14种非正常上访情形的最后一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就能把所有上访者都装进去了。因为所谓“扰乱公共秩序”,弹性极大,完全是由政府部门说了算。

  政府决策部门冀望靠一纸禁令的方式,来彻底解决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信访问题,不仅不切实际,还很容易激化矛盾。解决上访问题,在指导思想上,应当立足于探究产生信访矛盾的根源,而不是当矛盾产生以后,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堵。

  那么,产生信访矛盾的根源在哪里?毫无疑问,大部分矛盾在县乡等基层单位,只有政府将容易产生信访矛盾的相关政策落实得好,矛盾才发生得少,或者就是“零上访”。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无论是国家信访局官员,还是一些省市级领导,均公开表示:百分之九十的信访案件都有道理,百分之九十的问题都可以在基层得到解决。由此可见,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才是治本之策。

  从产生信访矛盾的两个方面来看,多数情况下,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部门,上访者处于被动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首先应当分析的一个问题是:长期以来,一些信访人员采取种种“非正常”方式上访的原因是什么?其中有多少是故意违法、制造事端?又有多少是通过正常渠道或者遭遇冷遇、或者遭受打击报复等因素后被迫走上“非正常”渠道的?对于后者,需要接受处罚的不是上访人员而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深圳出台的新政,颠倒了矛盾的主次关系,明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换个思维方式,首先严处解决信访矛盾不力的政府部门,或许效果会好得多。

  (作者供职于《中国改革》杂志社)

  想想“非正常上访”

  是怎么来的?

  ■相关评论

  想想“非正常上访”

  是怎么来的?

  通知中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应再信访,有关机关将不予重复受理。”那么规定期限到底是多长时间,信访者能否禁得起规定期限的考验,通知中并未有任何明确。至于受访部门如果没有彻底解决信访者的正当诉求,该负哪些责任或者受到怎样的惩处,通知中更是鲜有提及。很明显,在上访者和受访者的权利义务上,这是一份不平衡的通知。如果能详细规定对不作为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该撤职的撤职,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人们那些或大或小的信访问题都能得到彻底解决,哪还有那么多的“非正常上访”呢?(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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