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对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行为予以了细化规定: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解释还对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列出了具体情形: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对于这6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
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