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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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为刘仕华夫妇作无罪辩护
但女儿的供词却指证父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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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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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审了12个小时也没出结果——
律师为刘仕华夫妇作无罪辩护但女儿的供词却指证父母犯罪
  昨天,“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在昆明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12个小时。法庭上,张安芬和刘仕华的辩护律师都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

  早上8点半左右,四五十名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网络红人、闻讯而来的市民,聚集到法院门口。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张安芬与刘仕华先后租了王家桥村的4间出租房,容留刘仕华的女儿陈艳(化名)卖淫。其中,陈艳分别与赵某某、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二人为她卖淫而租用的房间卖淫。张安芬还为陈艳介绍卖淫一次。今年6月7日,在公安机关调查了解过程中,刘仕华主动交代了他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张安芬提起公诉,指控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罪。“且刘仕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辩论,听取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陈述和申辩。张安芬和刘仕华的辩护律师都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

  庭审从上午10点一直持续到晚上9点58分,经过12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昨晚10点,五华区法院召开案情通报会,副院长王伟林向媒体通报了案件的审理情况。

  庭审交锋

  律师为刘仕华夫妇作无罪辩护

  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并非是大家所关心的“陈艳是否有卖淫行为”,而是将争议焦点放在“容留卖淫”的指控上。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刘仕华和张安芬的辩护律师都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

  指控:2008年9月间,张安芬与刘仕华合谋,让陈艳卖淫。

  辩护:容留卖淫罪首先要有主观故意,可公诉机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仕华、张安芬有教唆、帮助女儿陈艳卖淫的行为。

  指控:2008年9月到2009年3月,张安芬与刘仕华先后在王家桥村不同的地方共租了4间房,容留陈艳卖淫。

  辩护:陈艳是未成年人,刘仕华作为父亲负有法定义务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居住空间,这和故意提供住所容留他人卖淫有着本质区别,一个人在自己的合法住处卖淫,那与她同住的人都构成容留卖淫罪吗?

  刘仕华、张安芬在外面租房给陈艳住的原因并不是为了卖淫,而是因为家里的房子要给刘仕华雇的工人居住,家里住不了那么多人,才在外面租房给陈艳住。

  指控:指控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罪有大量证据,其中包括刘仕华、张安芬的供述、嫖客及陈艳的证人证言,及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辩护:事实上控方的指控基本上是建立在刘仕华、张安芬、陈艳的供述中,而这些人的供述基本上是在非法状态下得到的,可信度本来就值得怀疑。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存在非法拘禁(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即为非法讯问)、诱供、逼供的事实存在,这些证据就缺乏合法性的基础,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指控:刘仕华收取了陈艳的卖淫所得两万元。

  辩护:存折上的两万多元是刘仕华、张安芬干工程和打工挣的钱,而不是陈艳卖淫所得的钱。

  陈艳的供词指证父母容留卖淫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有1300页之多!“这个案子如果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我们不会提起公诉。”之前,五华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曾表示,“这个案件可以说是铁证如山!”

  对于陈艳是否有卖淫行为,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人证言,其中包括4名卖淫女的证词,证实陈艳与她们是“同行”。除此之外,还有几名嫖客的指证,甚至有一位就是这起事件发生当晚的嫖客,他详细讲述了当晚的事发经过,及刘仕华如何设计调包……

  证明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卖淫罪,最铁的一份证据是陈艳的供词。陈艳在公安机关交代:母亲生下她后,就抛下她和父亲。不久,父亲也离家外出打工,她一直跟着爷爷在贵州生活。后来爷爷不幸去世,她开始四处寻找父亲,两年前联系上父亲刘仕华。此时,刘仕华不但已在昆明安家,而且还有了4个子女。来到昆明的陈艳,迎接她的并没有父女相聚的喜悦,由于家庭负担较重,继母张安芬并不待见她,她与父亲之间也没有太多感情。一天,父亲找到她,说她那么大了,不能成天在家白吃白喝,得出去赚钱。于是她开始了“小姐”生涯,一开始是“站街”。至今她还记得第一个“客人”,是镇雄的一名小伙子,那次她挣了30元钱交给父母……之后,在父亲和继母的安排下,她一天最多时能接3个人,最少每天也得接1人,每次赚到的钱,她都要如数交给刘仕华和张安芬,给少了还会被骂。后来她渐渐学聪明了,挣得多时自己就私自藏一点……一次,一名嫖客不给钱就想溜,陈艳及时通知了刘仕华,刘仕华打了男子一顿,并以“抢劫”为由报了警,双方闹到派出所,陈艳也因卖淫被警方查处。此后,为了安全起见,父母把她的“阵地”从街边转到家里……

  现场采访

  张安芬:这件事我们太冤枉了

  上午9点左右,取保候审的张安芬带着4名孩子出现在法院门口,立即引起一阵不小的震动。就在法院门口,张安芬接受了记者的简短采访。

  记者:案子开庭了,你怎么想?

  张安芬:我们是冤枉的。我希望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如果这案子判我们有罪,我要接着上诉。

  记者:陈艳会出庭作证吗?

  张安芬:她不来,她还在收容教育所。

  记者:你们要求哪些证人出庭?

  张安芬:所有证人。我要打我的警察也出庭,我一个一个地指(认)。

  记者:你当时为什么要让两名女儿去做处女鉴定?

  张安芬:我想这事太冤枉了。我带姑娘去做鉴定,就想替她们证明清白。她们没做这个“生意”,没卖过淫,她们是清白的。

  记者:对检察机关指控你们涉嫌容留卖淫罪,你怎么看?

  张安芬:太冤枉了!这些都是没有的事。如果他说我家姑娘卖淫,叫他们拿出证据,所有的人全部都要出庭作证。

  记者:两名女孩的情况怎么样?

  张安芬:这件事后,两人都不敢出门。她们已有两个学期没去上学了。大女儿饭都吃不下。

  最新进展

  被错抓的两名女孩申请国家赔偿

  昨天,刘仕华的辩护律师常伯阳介绍此案时,共牵出4起诉讼——张安芬、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案;陈艳不服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张安芬提出的要求确认警方在“3·16”事件中殴打、非法拘禁两名女孩的行为违法;“3·16”事件中被警方错抓的两姐妹提起的诉讼。其中,陈艳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五华区法院已正式受理。

  在陈艳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被告是五华公安分局。诉状中这样写:6月6日,警方称发现16岁的陈艳有卖淫行为、刘家涉嫌造假等情况后,她和家人被带去讯问达一周之久。7月16日,陈艳被以卖淫行为处以5天的治安处罚。其后,又被以同样的理由,处以6个月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罚,将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0年1月19日。

  “陈艳不存在卖淫行为,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所依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作为旧法,效力低于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且警方对陈艳讯问查证的时间大大超过法定期限,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据此,请求法院撤销收容教育的处罚决定书。

  同时,就“3·16”事件中警方错抓两名小学生、打人致伤等行为,刘家人也已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目前这两个国家赔偿申请正在“违法确认”阶段。常律师介绍:“初步交涉,警方只承认存在粗暴执法情况,否认存在违法行为。愿意对此次事件中的两姐妹进行赔偿。”

  专家释疑

  为什么案件不公开审理

  昨天,法院表示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此案。那哪些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的呢?昨天,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李春光律师进行了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公开进行。离婚案,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案件都不公开审理。但法院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据《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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