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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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票须加中文
否则误机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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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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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等17市消协联手挑战“国际惯例”
机票须加中文否则误机应赔偿
 拿到机票后,英文不好的话还真担心搭错飞机。快报6月3日A7版报道了“机票满眼英文、省消协建议加注中文”后得到社会广泛支持。在日前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联盟2009年论坛上,南京、北京、武汉、广州、香港、澳门等17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挑战这一“国际惯例”,向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及票务代理机构和国外各大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机构递交了《关于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的建议函》,敦促国内外各航空公司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

  所谓惯例,实际是不尊重消费权益

  在各地消协近年来接到的投诉中,不乏因机票全是外文看不懂而误机的例子。南京等17个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调查发现,目前国外航空公司在中国的办事机构或票务代理机构销售的机票或电子客票基本上使用的全是外文;国内航空公司及其票务代理机构销售的机票或电子客票在使用英文的同时,尽管有些信息加注了中文说明,但承运人、出行日期等信息却没有中文说明。这些外文信息要求国内的消费者个个都能看懂显然不现实。

  快报在此前报道这一现象时曾采访了国家有关部门及票务代理商,对方均表示机票上的英文标注是“国际惯例”。而17市消协认为,作为乘坐飞机凭证的机票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承载的信息量并不大,无非是承运人、航班号、机场、航班时间等,要让消费者看懂弄清并不存在什么困难。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航空运输行业缺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尊重,服务意识不到位。

  国家部局应发挥监管职能

  17市消费维权联盟表示,机票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就效力而言,就是一种客运合同。作为承运人和出票人,不管是国外的航空公司,还是国内的航空公司,亦或是它们的代理机构,只要在中国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就有义务在出票时使用我国的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载明相关事项,或者以其它方式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就违反了《合同法》和《消法》中的明确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17市消费维权联盟向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建议,国外航空公司在我国的办事机构或票务代理机构应该尊重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消费者的阅读习惯,向中国消费者销售的机票或电子客票在使用外文的同时,应该全部加注中文说明;国内航空公司及其票务代理机构应该尽快对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等乘机凭证进行梳理,对存在的类似问题尽快进行整改,没有加注中文说明的英文信息需要加注中文说明;作为以上服务企业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监管,敦促各家航空公司全面、充分地尊重中国的法律,尊重消费者的生活、阅读习惯和知情权,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措施,从根本上避免类似问题不断发生。通讯员 王芙蓉

  快报记者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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