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保护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拘留程序:
12小时内通知亲属、律师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拘留所关于拘押人员的范围:一是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二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三是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的人;四是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为进一步规范拘留的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拘留人。拘留所收拘异地拘留决定机关送拘的被拘留人,还应当凭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书。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无法联系被拘留人亲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被拘留人委托律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同时通知其委托的律师。
保障被拘留人权益:2小时以上室外活动、不强迫劳动
为保障被拘留人的权益,征求意见稿分别从饮食、医疗、劳动等各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拘留所对患传染病的被拘留人实行隔离拘押。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报拘留决定机关和拘留所主管机关备案,并派拘留所人民警察监管;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被拘留人的通讯、会见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的亲属以及委托的律师可以在规定的会见时间内会见被拘留人。
明确警察权责: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不得体罚
征求意见稿在保障被拘留人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拘留所严格管理的权力。明确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约束性警械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哄闹、打架斗殴,扰乱监管秩序的;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殴打、欺侮他人的;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严重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约束性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为切实保障被拘留人的权益,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拘留所人民警察在执行拘留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的;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的;侵占、挪用、故意损毁被拘留人财物或者不及时返还被拘留人财物的;违反规定为被拘留人办理请假出所的;收受被拘留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的;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的;违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满未解除拘留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