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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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1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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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改办独家委托快报澄清“出租门”——
千套经适房违规出租,不是那回事
  近日有媒体报道说“南京千余套经适房网上违规出租”,昨天南京市房改办向快报发来一份“南京市部分经适房出租情况的再调查”,独家委托快报澄清部分媒体报道不实的情况,明确表示“南京经适房的出租现象,大多数是因为南京市的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供应政策造成的,并不存在违规问题”。

  6万多套是“拆迁安置房”,可以出租

  “一些媒体的报道是不切实际的。”南京市房改办权威人士昨天郑重表示,“违规”这个字眼很刺眼,根据他们的多次调查,全然不是这么一回事。

  他解释说,现在南京经适房出租现象确实存在,但并不违规。近几年来,南京市共计建设了约9万套经适房,根据拆迁政策,其中有70%以上、共计6万多套是供应给集体土地拆迁的农民家庭的,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拆迁安置房”。这一政策是为了“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让拆迁安置户享受经适房政策”。

  该人士说,南京市的拆迁安置政策“允许征地拆迁失去自有土地的农民,多购买一至两套经适房出租,用于补贴其生活”,这也是南京市委市政府出于人性化的考虑,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

  而根据他们调查显示,现在出租的经适房大部分是享受经适房政策的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多数依靠房屋出租租金作为生活来源,安排拆迁安置房的经适房小区主要有春江新城、银龙花园、五福家园、尧林仙居、摄山星城等。

  出租没有处罚规定,管的是“准入”

  记者了解到,针对经适房的出租现象,2007年南京市委督查室专门就此进行了调查,得出结论是:“大多数是因为南京市的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供应政策造成的,不存在违规问题。”

  南京市房改办相关人士表示,现在南京针对经适房出租的规定是:一些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750元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拆迁补偿款在15万以下且无二套房的家庭,是不允许出租的。

  2007年11月19日,由建设部等7部门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注: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但是并没有提及到具体的罚则。而在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也没有提及经适房是否可以用于出租,显然也是回避了经适房的出租问题。

  因为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即使禁止经适房家庭出租房屋,所谓的查处也是“不了了之”。相关人士表示,政府最该做的并不是查处,而是“在准入制度上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坚决不能住进经适房”。因此,在南京市的实施细则里,对于监督管理,更多的是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设定了高压线,“发现类似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少部分出租户确有困难,应该理解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经适房房主自身条件发生变化造成的出租现象。” 房改办人士说,目前的经适房出租房源中确有部分城镇户口的房主在购买了经适房后,通过自身努力脱离了贫困,但其在购买经适房的时点是符合申购条件的,因其脱贫后无出售愿望或受经适房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限制,其房源流入租赁市场。

  同时,因为经适房的区位都相对比较偏远,有少部分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了经适房后,由于小孩上学、就业、就医等原因,宁愿租住在市区而把经适房出租。比如景明佳园经适房小区的一户房主,孩子在下关区上学,自己在附近租了套小房子居住,方便孩子上学,而迫不得已将经适房出租用于贴补房租。

  “这样的情况,老百姓实际困难很大,如果强行纠正其出租行为,将会对这部分人群造成伤害。” 南京市房改办人士表示,保障性住房在选址时本身就相对偏远,给老百姓居住造成了很大不便,“现在这样的合理行为,你说他违规、不让他出租,显然是不合适的。”

  该人士坦率地表示,住房保障是为了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政府部门仍要在进一步优化选址、建立退出机制上下功夫。快报记者 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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