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柒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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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周久耕能找到我们
他肯定还是局长”
· 网络不能调戏民意,否则就是自掘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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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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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堂发:
网络不能调戏民意,否则就是自掘坟墓
  星期柒新闻周刊:对网络媒体的监控是否存在法律漏洞?

  陈堂发:我个人觉得,无论帖子内容是否真实,作为第三方的“网络危机公关公司”都无权将帖子删除,这是侵害公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帖子内容应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但问题的关键是,权利主张人如何以证据形式将“网络危机公关公司”非法删帖的行为固定下来,这还难以做到。

  如果“网络危机公关公司”同网站私下达成交易,通过网站删除帖子,这就属于网站单方违反合约的行为,因为网络用户注册时已经和网站经营者以格式条款形式形成了合同关系。

  但法律又有规定,如果帖子内容明显存在政治导向上的错误,网络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强制删除。如果仅仅是一般的批评性信息,删除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具体为:认为帖子内容应该删除的当事人向网站提出申请,要求网站删除。网站将权利人的要求通知发帖人。如果发帖人不删除,必须提交证明其没有过错的相关说明文字,网站再将该说明文字提交要求删帖的权利主张人。要求删帖的权利主张人不得再要求网站删帖。如果发帖人不提交说明材料,网站则可以直接停止帖子传输。

  所以,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并不是无法律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网络违法所付出的代价太低是主要原因。

  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受贿罪”论处

  星期柒新闻周刊:通过公关对网站舆论“消音”。这和传统媒体“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性质是否一样?

  陈堂发:如果是“网络危机公关公司”与网站合谋,网站行为既是违法行为,也是“有偿新闻”。但传统媒体的有偿新闻行为是要受到组织纪律处分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里有详细要求。而网络违背伦理的行为仅是停留在舆论谴责阶段。

  星期柒新闻周刊:网络危机公关,法律有没有制裁依据?

  陈堂发:刑法应该还没有相应刑罚来制裁。因为公民的发帖行为一般还是属于公民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主要由民法来调整。但如果发帖人所发信息不被快速传播就可能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而且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则网站在应知危险而故意阻止信息传播的情况下,我个人觉得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如果金钱交易可以用证据固定,数额比较大,还可以以“受贿罪”论处。

  网络自律在利益冲突面前基本是一纸空文

  星期柒新闻周刊:网络媒体的新闻操守应该在哪里?

  陈堂发:网络是一种公共表达设施,无论网民还是网络经营者,行为操守的底线是不要损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网络经营者有经营上自由处分权,但前提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自由权利。我们的网络自律在利益冲突面前基本上是一纸空文,仅仅是自我“表白”的招牌而已。

  星期柒新闻周刊:试问一下,如果当初周久耕找到删帖公司,会是什么样子?

  陈堂发:如果信息很快就被删除,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最重要的线索。

  我觉得网络监督之所以奏效,网络作为信息集散地当然重要,但由集散地变成舆论放大器则不仅仅靠网络自身就能完成的,还有其他要件。如传统媒体的适时介入,网络与传统媒体互推互抬。还有,在网络空间,由最初的帖子到聚集人群,需要有“意见领袖”出现,否则杂乱信息很快会相互湮没。“周久耕事件”也只是个别现象,不具有复制性,如果再出现问题性质相同的“张久耕”,可能难以再形成一次成功监督的“张久耕事件”,这是网络生态环境所决定的。

  删帖公司出现,证明网络不能成为民意的“救世主”

  星期柒新闻周刊:危机公关的社会道德底线应该在哪里?以危机公关为名不断冒出的网络删帖公司,生存的社会土壤是什么?

  陈堂发: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是合一的,道德的最低限度、最具体的要求就构成法律规范的内容,底线的道德就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简而言之,就是不损害相关者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网络删帖公司能够生存,既说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证明了网络不能成为民意的“救世主”,公权腐败是整个黑色利益链的枢纽环节。

  星期柒新闻周刊:删帖公司的出现,会否影响民意、影响网络的特性和定位?

  陈堂发:消极影响肯定是不可低估的。但网络作为排泄民怨的社会安全阀,一旦有影响力的网站被网民抛弃,一定会有新的网站跟进,并在其生存的最初阶段能够自觉代表民意,再到被抛弃,循环下去。网站愿意替自己掘墓的同时,民意总能够在网络空间里找到新的生存夹缝。快报记者 朱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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