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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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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起刑点
该不该调高?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显而易见,法学家和司法界官员们在此计算的,主要就是经济账,因为经济发展了,所以起刑点也应该调整提高。此说法一出,争议很大,网友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观点一:起刑点过低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网友:英雄怒

  首先是“零容忍度的误区”:那么就是说1块钱甚至1毛钱也是腐败,和上亿元同等。那么势必构成“全民犯罪”,纪检机关完全凭个人的喜好及见不得人的原因随意“查”,查谁都有事儿。贪得多的可以“拿钱摆事儿”,贪不着的随便给你查出个“1毛钱”以腐败罪重判。

  反腐败应该是“抓大贪、警小贪”,而不应该把所有人都弄成罪犯然后想查哪个随时都可以。

  细划腐败情节十分必要,对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者应预先写入法律条文,该判多少就判多少,而不是“根据办案人的气愤程度来量刑”。

  

  【观点二:提高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是个什么逻辑!】

  网友:邱智华

  因为贪污数额越来越大就提高起刑点,这是什么逻辑?可以说这样下去对贪污越来越宽松了,我们法律的防线在步步后退,甚至是在向邪恶妥协。如果一直以来就严格按照当初制定的起刑点严格执法,今天的贪污现象还会这么猖獗吗?在老百姓看来,5000元的起刑点不能再变了,要知道5000元是一个贫困地区老百姓全家一年甚至几年的收入啊。

  贪污背后是权力的滥用和徇私枉法,行贿者得到的利益往往是以公众利益十倍百倍甚至千倍损失为代价,长此以往将让社会贪污成风。在这种背景下提高起刑点就是对犯罪的纵容和对国家人民利益的蔑视。

  

  【第三方声音:彻底消除这一弊端,还需从立法技术上入手】

  网友:鲁生

  法律是严肃的,它不能赋予执法者和司法官过多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更不能由他们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确定处罚标准。既要保证与时俱进,又要保持应有的严肃性,这就要求进一步改进立法技术,努力消除法律规定容易僵化和滞后的弊端。具体来说,就是在法律条文中能否不直接规定犯罪起刑点或行政处罚的具体数额,只规定处罚的原则及处罚力度与社会变化相适应的衔接对应机制,而将相关数额与处罚之间的关系规定交由一定级别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制定。总之,要彻底消除这一弊端,还需从立法技术上入手,用更加成熟的立法技术来保证责罚相当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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