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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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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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凌晨起火 一男一女当场丧生
死者家人以烟感器没报警、消防泵不启动延误救火为由状告物管和开发商
  ↑火灾现场的楼道被熏黑

  ←大楼高得如同擎天柱

  宋豪钊 摄

  2009年2月28日凌晨3点多,第一国际小区15号楼27层一住户家中发生火灾,室内的一男一女被当场烧死。死者亲属将该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两名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各39万多元。近日,无锡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两名死者的家属各3.9万多元,赔偿房屋所有人梁女士财产损失4.2万元。原被告都不服,均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

  原被告都要上诉

  事故发生后,死者范某的母亲梁女士和另一名死者吴某的女儿小吴坚持认为高楼消防设施不到位、消防通道受阻碍,导致救火延误,使两人错过最佳救援时间,最终窒息死亡。作为该房屋所有人的梁女士也因房屋及财产受损害而提出了2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要求。今年4月,梁女士与小吴分别以两名死者亲属的名义,将该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两名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各39万多元。

  多次调解不成,2009年9月27日,无锡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管理公司给付两名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3.9万多元,另赔偿梁女士财产损失4.2万元,驳回梁女士和小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都不服,均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再访现场

  消防状况没改观

  “我们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赔偿,而是希望给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一个警示,因为像这样高楼消防栓没水的情况并不是第一国际才有,提醒所有高层小区加强物业管理,不要出现这样的惨剧。”两名死者的亲属均表述了这样的心情。

  这起轰动无锡的火灾,有没有给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带来深刻的教训?近日,《生活无锡》再次走访了该小区。

  在第一国际的楼道里,我们将点燃的烟头凑近烟感器,警示灯显示报警,可留在小区消控中心观察的人员却称:系统没有报警显示。烟感器果真是“聋子的耳朵”;再看地下消防水泵,发现启动系统依旧未设置在自动挡位。也就是说,如果这里再次发生火灾,系统仍不能自动启动供水系统。消防部门曾表示,按规定电梯旁的防火门必须保持常闭状态以防止火势蔓延。但这栋发生火灾的高楼中,从上到下竟没有一扇防火门是按规定关闭的。当法官询问居民时,竟无人明白其中缘由,大都回答:“开着好,方便。”

  专家点评

  消防安全靠大家

  法律界人士认为,不管物业管理公司对报警系统失灵、消防水泵启动等问题有何种解释,可以肯定的是物业管理在消防方面确实存在严重的漏洞。物业管理者应重视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增强消防意识。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检查也不该只停留在竣工验收阶段,除年检外还应把抽查和例行检查作为常规工作来抓,对于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促进管理。

  法官认为,消防安全最需要的是居民和物业共同的努力。一方面,业主要善用法律维权,通过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时候对物业管理公司在消防安全方面做出具体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督促检查;另一方面,居民自身也要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规定,多学习消防逃生常识。

  这起案件也凸显了现行的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不完善。烟感器等报警设施应当以最灵敏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报警,但从目前绝大部分居民火灾发生在室内来看,按规定装在楼道里的烟感器似乎形同摆设。消防部门沿用的消防验收条款也应该随着火灾案件发生的新类型新情况,不断完善更新。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曾祥华表示,我国消防法尽管对物业管理的资格条件、物业管理服务做出了规定,但其没有对物业管理公司在消防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义务作出规定。这是一个明显的疏漏,将来在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或者上升为《物业管理法》的时候应该作出补充,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责任、物业管理公司配备足够的具备消防知识和技术的人员、物业管理中的消防规则、业主的消防责任等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陆媛 赵正辉 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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