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调解,开发商承诺将剩余租金退给业主
转卖了商品房,签下长期承租合同的地下停车位却成了不知如何处置的“鸡肋”,想卖不让卖,想退钱又退不到。无奈之下,业主只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无锡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罕见的地下停车位纠纷,经法院调解,开发商将剩余的租金退还给业主。
2006年,蒋先生在某小区置业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地下车库停车位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6年,租金8万元。一年后,蒋先生将住房转卖他人,可停车位依然空置在那里。蒋先生表示,租赁合同约定:未经开发商同意,不能转租、出售停车位,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将支付45%的违约金。可是,房子都卖了,留着停车位还有什么用呢?蒋先生曾就此多次和开发商协商,但都没有结果。
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开发商与蒋先生竟签下了66年的合同,因此该合同最后被判为无效。且原购置的商品房已转让,继续履行合同对蒋先生有失公平。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以调解结案,开发商同意将扣除2006年至2009年租金后的余额6.8万元退还给蒋先生,并解除租赁合同。
陆媛 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