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谢才萍在宣判后被押解离开法庭。 新华社发
法官点评
昨日下午,重庆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谢才萍案的审判长洪涛对案件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谢才萍团伙符合黑社会四大特征
洪涛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其应当具备的特征作出了立法解释,明确了四大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根据这4个特征,不难看出,谢才萍案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如组织特征:谢才萍聚集了达20多人(尚有多名成员在逃)开设赌场,赌场中有成员均应当遵守的规则、职责,在赌场中有相对固定的股东、有专门放高利贷和负责安全的放哨人员,为逃避打击,还专门雇人顶罪,并向有关司法人员行贿,获得保护,其成员被查获后,通过行贿使之得以违规释放;经济特征:通过开设赌场,从赌场赢利中提取利润、放高利贷非法获得大量金钱,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并将非法获取的钱财用于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分红、购买毒品、行贿等;行为特征:该组织以从事开设赌场犯罪为主,并实施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他人、容留他人吸毒、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控制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并通过向司法人员行贿获得包庇和纵容,使其犯罪行为长期未获查处,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重大影响。
“该组织4个特征都有。”洪涛说,在普通群众的印象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打杀等暴力组织,其实不然,从司法实践和审理的其他案件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靠“双拳”起家,打出一片势力范围;一种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谢才萍的黑社会主要是钱买来的,不是拳头打出来的”
参加黑社会要不要主观明知?
洪涛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就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要求对所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所从事的犯罪活动是有组织的犯罪,对该组织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有认知,客观上参与了有组织的犯罪或违法活动即符合该罪的要件。审理中查明,各被告人对谢才萍开设的赌场有组织性,且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是明知的,因此依法认定各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两“保护伞”收的钱转送给别人受贿金额减半?
洪涛称,在庭审中,郭胜、甘勇提出的受贿数额的问题,他们认为自己将收到的18万元送了一半给该部门其他人员,受贿金额也应该减半处理。
对此,洪涛说,两人共同收受谢才萍组织18万元的事实,他们在收受该款后又送给其他人员的行为,系其对赃款的处理,故他们应对共同受贿的人民币18万元承担责任,受贿金额应认定为18万元,不能减半。两人接受谢才萍组织成员龚湛杰请托,收受其钱财,其受贿已完成,构成受贿罪,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此外,两人受贿后实施的包庇、纵容行为,与受贿罪之间不存在目的或手段上的牵连,并非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故两人的行为构成数罪,应数罪并罚。
谢才萍情人罗璇有立功表现被轻判
洪涛称,赵波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谢才萍和罗旋,被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罗璇归案后协助抓获涉嫌诈骗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在具体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处罚,被判4年半。
唐晓青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在量刑时综合其他犯罪情节予以了从重处理。
重庆晚报广州日报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