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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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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前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产权不明确房屋拆迁办法出台

  拆除前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昨天,笔者从苏州建设部门获悉,苏州日前出台了《苏州市产权不明确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拆迁人在产权不明确房屋拆除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该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产权不明确房屋是指: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无房屋产权关系证明(违法建筑除外);房屋产权登记人已死亡,房屋产权部分继承人或权利人经查证和公告十五日后仍下落不明;房屋产权部分共有人(继承人)经查证和公告十五日后仍下落不明;房屋权属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

  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不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核时,应当提供申请书、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影像资料、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等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对拆迁人报送的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和相关证据审核后同意拆迁的,应当制作同意对产权不明确房屋实施拆迁的审核意见书。

  此外,拆迁人在产权不明确房屋拆除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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