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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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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法
  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法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

  年满二十三周岁才能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对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该法把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规定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主要是考虑到要成为驻外外交人员一般需要一定的学历,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明确外交衔级授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我国设立七级外交衔级,并明确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该法规定,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将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外交工作具有特殊性,许多驻外外交人员长期工作生活在艰苦、战乱地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此外,法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

  我国立法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履行八项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作出规定。法律明确,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八项职责。

  这八项职责分别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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