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仲苑 记者 吴杰)40岁出头的程某,是江苏省某预控中心财务科的副科长。而就是这样一个小小的副科长,利用单位的管理漏洞,居然能在不到7年的时间内,通过篡改工资清单,贪污了200多万。更加匪夷所思的是,他还从单位基建账户中转走20余万,过了6年才被人发现。近日,程某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程某出生于1968年,大学文化。经南京市中级法院查明,2002年9月至2009年4月间,程某在担任江苏省某预控中心财务科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发放单位工资、劳务费及经手基建账户销户的职务便利,窃取单位公款248万余元。其中:2002年9月至2009年4月间,程某在制作本单位工资及劳务费汇总表及发放清单时,多次篡改汇总表中的汇总数,使汇总表中的汇总数大于实际发放清单中的汇总数,之后将增加的款项发放至其在银行私自办理的吴某、杨某、李某、陈某等非本单位人员账号并提取。程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窃取公款225万余元。2003年9月至12月间,程某在对本单位基建账户进行销户过程中,将该账户中的232500元以工资发放的形式,发放至吴某、杨某、李某等的银行账上并提取。
今年4月7日,程某主动向本单位纪检部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程某及其家属协助退缴赃款人民币175万余元。
法院认为,程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经查,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他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7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依法不予减轻处罚。另查,程某退缴了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后,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赃款175万余元予以追缴,发还给单位,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据了解,法院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上存在着明显漏洞,准备向有关单位发司法建议书。其中最难以置信的是,程某从单位基建账户中转走20余万元后约6年时间才被发现。法院发现,该单位分管领导对程某负责的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人事部门对财务部门制作的工资、劳务费发放表的真实性进行复核监督不到位,审计人员对程某负责的财务活动工作审计监督不到位,单位在抓基建账户中的存取款转账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法院建议,单位要加强领导对下属人员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完善“岗位轮换”制度,完善关联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完善银行转账制度,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