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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得了精神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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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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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一声“小瘸腿” 学生得了精神分裂
  初三学生小徐的腿有残疾,这给他的心理造成了无法驱散的阴影。但是,小徐的老师邵伟不但没有去安慰他,帮助他,反而在同学的面前为他取绰号“小瘸腿”。邵伟不道德的行为再次给小徐造成了伤害,导致小徐患了精神分裂症。10月26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邵伟和所在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老师祸从口出

  去年5月的一个下午,宿迁市某乡初级中学院内喜气洋洋,因某重点中学要来这个学校送学科知识竞赛喜报,学校为了表示热诚,要求全体同学下楼迎接。在初三年级同学下楼集合过程中,年级主任邵伟对同学们动作缓慢有些生气,于是大声对着楼上大声喊:“‘小瘸腿’都下来了,你们还不快点!”

  邵伟所说的“小瘸腿”就是初三(2)班的学生小徐。因腿脚有残疾,小徐走路很不方便,平时就有一些不懂事的孩子当面背后叫他“铁拐李”、“瘸子”。小徐非常苦闷,但不敢发火,因为打起架来,他不是那些同学的对手。身体上的缺陷导致了小徐性格上的抑郁内向。

  然而小徐万万没想到,他非常尊重的邵老师竟也给他起绰号,并且是当着全年级同学的面。当邵伟喊出这句话的时候,楼上楼下的同学们都听到了,大家哈哈大笑。突然邵伟发现,小徐的脸色苍白,眼泪直流,手脚也不停发颤。他立即意识到自己的语言不当,忙向小徐道歉。

  然而小徐并未因邵伟的道歉而好转。次日,小徐精神恍惚、目光呆滞,回答问题时语言无序。第三天,小徐的精神状态更差,校方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小徐的父母。当家长把小徐接回家后,发现小徐又出现了多疑、乱语等症状,遂怀疑其精神出了问题,就将小徐送至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治。结果,小徐入院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三个月后,小徐病情缓解出院。住院期间,小徐的家人共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

  学校担责六成

  好端端的儿子竟成了精神病!小徐的父母实在想不通,去年12月,他们把儿子所在学校和初三年级主任邵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除了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就被告的言语对原告疾病的发生原因力大小进行评定。结果认为:被鉴定人小徐目前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其发病前亦应有一定的心理社会因素,但有关专家也难以判定应叫被告承担多大赔偿责任。

  该案审理期间,邵伟先行支付原告赔偿金8000元。邵伟表示,如判决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该款应作为自己已付赔偿款。如判决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则同意该款作为学校已付赔偿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邵伟因言语不当,造成原告受到伤害,依法应由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赔偿责任。小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虽然根据现有的学术资料分析,难以确定被告的不当言语对造成小徐发病的原因力之大小,但确实存在邵伟使用不当言语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精神刺激的事实。根据邵伟语言不当的程度及情节等,对于小徐本次损害后果,酌定学校承担60%的责任较为适宜。法院判决:被告某初级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徐医疗费、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417.98元和精神抚慰金8000元(包含邵伟已付的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校方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后,被告之一的某初级中学认为邵伟的不当言语不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与小徐的精神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小徐没有留下残疾,邵伟行为亦属于过失,而不是故意,一审判决校方赔偿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遂于今年9月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徐因存在一定生理缺陷,应得到老师充分的尊重和更好的关爱,但作为教师的邵伟,反而利用学生的生理缺陷作出不当行为,对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并导致发生精神疾病。10月26日,宿迁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逸 凡

  快报记者 朱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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