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一个男子骑摩托车高架上行驶时撞到路中间的混凝土块不幸身亡。事发当天曾有13辆货车载着混凝土块途经事发路段,究竟是哪辆车上落下的混凝土块要了他的命?交警部门也无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于是,死者家属将这些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共17家单位通通告上了法院。
夜行摩托车手命丧混凝土块
2007年9月10日23时08分,34岁的季某驾驶摩托车在无锡新区金城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钢铁厂前路段时,撞到路上的一个建筑垃圾,被撞飞出数米远后重重地摔在地上。季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于第二天身亡。
在金城东路高架西侧一机械厂的拆房工地,季家人找到工地负责人,了解到事发当晚6时左右起,共有13辆货车先后拉了20多车垃圾。究竟是哪辆车上抛下的混凝土块,交警部门对此也无法给出定论。2007年10月30日,新区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该事故无法查证事发路段路面拆房建筑垃圾为何车辆遗洒,故对事故不作责任认定。”
13辆车涉嫌,17个单位被告
季某的父母和妻女诉至无锡开发区法院,要求13辆货车车主及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6万元。
2007年12月21日开发区法院受理此案,13辆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共17家单位一同作为被告。由于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多在外地且地址不详,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因此,2008年11月21日才首次开庭审理,今年8月再次开庭,法庭上的辩论相当激烈。
法院判四辆车各赔四分之一
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开发区法院认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警部门经过排查,推定4辆货车在事故发生前必定经过事发路段,其余9辆车虽有拆房工地负责人根据装运记录提供的车号,但无法证明这些车辆是在事故发生前段途经事发路段装运建筑垃圾,故对其他车辆不作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不需要举证混凝土块是哪辆车抛下的,这4辆车都具有危险性,它们共同危及季某的人身安全并致其死亡,所以应当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对于季某驾驶中的违法行为,本案的审判长严海涛则认为,引发事故的原因是混凝土块,对于正常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而言为危险物,除非季某故意为之,否则他的违法情节并不导致事故发生及责任分担。“在经济发达的今天,我们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危险系数也在增大,通过这起案件,希望社会人能尽到更多社会责任,承担起危险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4辆货车所属的4家保险公司各负担5.1万元,所属的4家运输公司各负担8万余元,计55万余元。陆媛 严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