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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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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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辆车将人撞倒,第二辆车紧接着将人碾死
“连环撞”受害者家属获赔40万
  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浏河法庭审理了一起两车连环撞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判决两肇事者潘某和高某分别赔偿死者冯某家属24万元和16万元。

  原来,在去年12月18日18时40分左右,潘某驾车在太仓市境内沿通港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老闸)北闸桥东侧250米路段时,车左前部与同向前方冯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冯某连车带人倒地,人车分离,事发后潘某驾车逃逸。第一次事故发生数分钟后,被告高某驾车行驶至事故现场,车前部撞到在道路上的冯某并将其碾压,冯某在现场死亡,导致第二次事故的发生。

  经警方介入调查,查明了潘某和高某的肇事行为。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确定潘某负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负第二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为了赔偿,冯某家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限额内承担责任,潘某和高某对限额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与高某分别驾车撞人,两起肇事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而导致冯某死亡,符合无意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在确定各肇事者的责任时,依法应采取“过失轻重分配责任”原则。虽然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但可以根据肇事者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肇事者的责任范围,而不是各肇事者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故法院对冯某家属要求各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本次事故的总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潘某赔偿冯某家属60%计24万余元,高某赔偿冯某家属40%计16余万元。

  陈泓江 卢东昕 郭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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