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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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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就该以贪污论罪
  ■热点纵论

  浙江舟山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中,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元也被法院认定为贪污款。

  (10月27日《人民日报》)

  “公款吃喝不算犯罪,最多是违纪”,这是傅平洪对公款吃喝的认识。其实,这又何尝不是很多官员的共识?否则,公款吃喝怎会如此泛滥?广东省陆丰县部分官员的一顿饭,花费了15万元。如果这都不算犯罪,恐怕连天理都难容!

  许多腐败都是从公款吃喝开始的,“公款吃喝不算什么”这种腐败的官场文化,让一些官员在吃喝中变成了浑浑噩噩的酒囊饭袋。腐败腐败,有多少是假公款吃喝之名行之?

  我于是在想,为什么公款吃喝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一句话,这与我们对公款吃喝缺乏零容忍原则密不可分。如果各地都能把公款吃喝玩乐以贪污论罪,那么,公款吃喝之风断然不会如此猖獗。如果傅平洪此前就知道公款吃喝是贪污,他还会如此肆无忌惮地“抢着用公款埋单”,“每天在娱乐场所寻欢乐”吗?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是《刑法》第382条早就明确规定了的,为什么到傅平洪身上才依法判决?这是治理公款吃喝必须提出的疑问。(海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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