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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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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承认精神也会有损害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标准将由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损害赔偿也被写入了草案。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草案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为保障公民、法人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前二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一些委员和代表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原则,随意性大,操作性差,法官的自由裁量与当事人的请求之间存在扯皮空间,不利于案结了事、息诉服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议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反复研究认为,考虑到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等权利,案件情况千差万别,非常复杂,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其他要点

  公民遭拘捕后被认定无罪将列入国家赔偿

  看守所首次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也首次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而公民被拘留逮捕后被认定无罪也将列入国家赔偿。

  此前,二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对此,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计算标准将细化 护理康复费被纳入其中

  草案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草案还对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自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将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据悉,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一些委员提出,不管行政机关,还是刑事、侦查、审判机关,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此前,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没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情形,建议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将进一步强调及时赔偿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调了及时赔偿。

  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得国家赔偿,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建议强化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内容。

  此次修改后的草案有关条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得国家赔偿。草案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天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从收到支付申请起15天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草案还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华社

  ■委员观点

  国家赔偿法对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有难度

  周声涛委员指出,对于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打砸抢烧事件,适用国家赔偿法,操作起来有难度。

  周声涛委员解释说,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利用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其他一些情况,特别是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的打砸抢烧事件,当时为了平息事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国家的安全,在那种紧急情况下,该抓的抓了,抓了以后,通过甄别,该放的就放。这种人如果要求国家赔偿,该怎么处理?

  合法征收征用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

  杨德清委员建议增加条款:“合法征收、征用的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我遇到过一件事,广州军区部队在解放初期的时候接收了一栋国民党高级将领的房子。这个国民党将领解放前就跑了,并已在美国去世。现在他的子女要求赔偿。所以建议在第2章第5条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下加上1项“合法征收、征用的财产”,这样可以为以后解决一些遗留问题留出空间,既尊重法律,也尊重历史。”人民网

  

  相关提醒:昨天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还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相关内容详见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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