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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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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等
城乡拟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城乡有望首次同票同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日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各界呼吁多年的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纳入此次修改。根据现行选举法,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种不平等被学界称为“四分之一”条款。

  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统一了城乡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但同样重要的是,该规定还确立了地区平等的原则,这是继1953年选举法首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人口特少的省份,代表名额也不得少于3人后,再次提出地区平等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解读】

  我国最早的选举法是1953年制订的,在1979年进行了迄今最大的修订。之后,经历了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修改,此次修改是30年来的第五次。

  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明确了比例,县4:1,省5:1,全国为8:1,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表示,8:1当年也有合理性,当时中国的农民太多,占到人口总数70~80%,而农民的利益比较单一,城市人口虽然少,但城市里行业众多,统一比例后,如果农民代表太多,城市代表就会照顾不全面,难以全面反映各方利益。

  1982年选举法修改时,对比例问题的修改不大,只对县域内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不属于县级政府领导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情况,作出规定比例可以小于4:1直至1:1。

  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未对比例问题作出修改。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选举法作出修改,这次将1979年选举法中规定的县、省、全国4:1,5:1,8:1的三种不同比例,统一为4:1。

  据《新京报》

  侵权责任法草案

  “同命同价”拟立法明确

  “一揽子”赔偿计划拟指向“同命同价”。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近年来,一些交通事故中出现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广受各方关注。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死亡赔偿在很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个事故中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建议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伤人明责

  【增加条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此前,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劳务派遣问题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的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此项规定。

  三种情形医院不赔偿

  【增加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解读】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做了相应规定,同时还应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

  删除医疗责任举证倒置

  【删除条款】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读】对于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也有困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三审稿中删去了这一规定。

  流浪动物伤人究责明确

  【增加条款】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规定对侵权责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人身权损失赔偿额量化

  【增加条款】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解读】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因人身权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量化,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对此,草案明确人身权损失赔偿额的量化依据。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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