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5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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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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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没钱装修空着 困难户打算租出去多点收入
政策并不允许这么做,有关人士建议对于确实困难家庭最好适当放开
  “我们家里太困难了,想把刚买的经济适用房租出去,好补贴一些家用,不知道这样可不可行?”近日,家住丽华新村的刘女士打来热线,向《生活常州》咨询经济适用房的出租问题。《生活常州》了解到,就目前的政策而言,经济适用房由于其产权所限,是不能出租的。但实际上,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已经出现了苗头,对于这样的现象,相关部门准备如何应对呢?

  出租经适房,可以补贴家用

  据市民刘女士介绍,他们一家三代四口人,以前一直住在丽华新村一户40多平米的老式住宅里,自从常州的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政策出台后,刘女士和丈夫就决定筹钱买房。今年6月份,在经过一系列严格的资格审查后,刘女士一家顺利获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8万元补贴,购买了丽华新村附近一个楼盘一套96平方米的新房,房价共30万元左右,刘女士用政府补贴的8万元做了首付,另外,每个月还需自己掏出1600元还贷。

  尽管有了新房,但直到现在刘女士都没住进去过,因为没钱装修,一家四口至今仍住在原来的老房子里。“我先生马上就要下岗了,我本人在一个纺织厂里当纺织女工,两个人加起来一个月只有3000元钱不到,婆婆已经70多岁,孩子还在念书,老人小孩都要养,加上还贷支出,每个月口袋里所剩无几,哪来钱装修。”

  在这样的情况下,刘女士便有了将新房租出去的念头,“如果把新房出租出去的话,估计每个月能有五六百元的租金收入,既多了一个进项,又补贴了家中的开支,这么做总比把房子空置在那好。”

  购买经适房用来出租现象已出现

  据了解,类似刘女士这样的经济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后考虑用来出租的并非个例。在本地某房屋交易网站的出租房登记中,《生活常州》发现,标注为“经济适用房”性质的房源赫然登记在册,这其中,有的还是已经装修好的新房。

  一位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公司负责人告诉《生活常州》,经济适用房家庭的出租行为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类似刘女士这样将新购买的经适房用作出租的,另一种则是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将原自住房屋用来出租的。该人士认为,一般而言,刘女士这样的情况比较多一些,对于这部分经济困难家庭来说,主要是受困于无钱装修,买了新房却没法居住,与其空置还不如出租。“有新房子谁不愿意住?但考虑到开销会更多,贷款还要还,这部分人群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经适房出租违反政府相关规定

  事实上,将购买到的经济适用房用来出租是违反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的。

  据了解,按照常州市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条例,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如要变更为完全产权,则必须由产权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对照有关条例来说,刘女士将经济适用房用来出租违反了政府的规定,不管她是出于什么目的。”常州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常州采取的经济适用房实施办法和其他城市还有所不同,“常州没有对经济适用房住户以前的住所进行回收,这导致不少住户存在两套房屋的现象。”

  据了解,对于这种现象,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对此的态度很明确:不支持。“只要有市民举报,我们就会处理,但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为了纠偏,要求其自动整改,因为政府目前还没有出台任何规定要求对其实施处罚和收回。”

  经适房出租问题,不应“一刀切”

  尽管相关政策已将此行为定义为“违规”,但经济适用房用来出租这种现象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直到现在,各方仍看法不一。

  对此行为表示理解的一方认为,达到经适房申请标准的家庭,日子不会好到哪去,即使申请到了,好多人还是办了十年二十年的贷款,出租新房,减轻一些负担,这是很正常的行为。但也有市民对此表示反对,他们的观点是,经济适用房是财政补贴的,具有公共性和保障性,住户将其出租获得收益,对其他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的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事。

  “其实大家关心的并非这一事情本身,而是对这些出租经适房群体的身份感到质疑,对于那些真正困难的家庭,人们一般会持宽容的态度,但也不可否认,的确会存在一些借经济适用房出租牟利的现象。”常州市某楼盘销售人员透露说,此前曾有一位开着宝马的男子拿着凭证在该楼盘购买经适房,而该现象的出现,完全背离了政府出台住房保障政策的初衷。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待经适房出租问题,政府需要保持理性,谨防“一刀切”。对以盈利为目的的出租行为要坚决打击,而对囿于现实条件的出租行为应适当放宽限制。目前从中央到各地相关管理办法只是简单地规定经适房不得出租,并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切实可行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应该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以人为本妥善处理各种情况。

  刘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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