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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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中界事件”确有钓鱼嫌疑
· 勇于纠错是取信于民的不二选择
· 根治“钓鱼执法”需要三个视角
· 广州又现钓鱼案,谁该看报纸?
· 财政局网站“瘫痪”意味深长
· 救人前,他们能“说不”吗?
· 幕后推手害了周久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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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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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钓鱼执法”需要三个视角
  ■第二落点

  目前,各方都高度关注调查组关于“孙中界事件”的调查结果。孙中界个案的解决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如何根除长期存在的“钓鱼式执法”。而要想根除“钓鱼式执法”,离不开三个视角。

  首先是要有全国视角。就在各界对上海“钓鱼式执法”案件议论纷纷的时候,媒体近日又报道广州出现了类似案件。

  另外,记者在新华社多媒体数据库中检索,竟然发现新华社早在2004年9月就发过《(新华视点)秦皇岛:打“黑车”竟现“职业钓鱼族”》: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专门有一些人为获取向交通部门举报非法营运“黑车”的高额奖励,采取布设圈套诱导司机收费并栽赃的手段,不管是否“黑车”,统统纳入他们的举报范围,这些人通常被称作“钓鱼族”。

  而新华社驻黑龙江分社记者早在2007年9月就报道过《哈尔滨规定交通稽查人员“钓鱼”执法将被开除》:指出当时哈尔滨市交通局决定,将严惩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员采用“钓鱼”方式执法等6种违法违纪行为,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被开除。由此可见,近几年“钓鱼式执法”在很多地方均已扎根,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即使上海孙中界的个案有了结果,对“钓鱼式执法”的调查也不应画上句号。

  其次,根治“钓鱼式执法”要有执法监督视角。新华社在2008年年底曾经发过一条消息《三亚打击非法运营“黑车”举报查实每车奖励1000元》,奖励可谓不低。而2004年的新华视点稿揭底,1999年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局就出台政策鼓励群众举报“黑车”,“黑车”一旦被查获,将被罚款5000元到1万元,举报人获罚款额的20%奖励。重奖之下不但“有社会正义感”的勇夫多了,而且秦皇岛当地形成了不少“钓鱼”团伙,领头人从社会闲杂人员中招来“托儿”,散布于全市各地,到处寻找所谓的“黑车”。这些“托儿”被领头人拉到可以拦到车辆的路边,编造“有困难或有伤残”等借口欺骗司机,在一些好心司机按要求停在某处后,闻讯赶来的交通部门执法人员便冲上去,在“钓鱼族”指引下在车内找到非法营运的所谓证据——事先放下的钱。“人证”“物证”俱在,司机就会因“参与非法营运”而接受处罚。

  而上海一名接受采访的“钓头”近日更是坦言,执法部门与“钓头”谈好:抓一辆黑车给500元,200元“钓头”自留,200元给“钓钩”,另外100元是给执法人员的回扣。由此可见,如果有关部门不加强各地对打击“黑车”执法过程中的司法监督,高额奖励就成了“黑色食物链”的原动力。不管是职业“钓钩”们单方面的恶,还是执法人员与“钓钩”串通一气的恶,都会把无辜私家车主逼上无处说理的绝路。

  第三,根治“钓鱼式执法”需要立法视角。2004年新华社播发的新华视点记录了当时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局一位执法人员对上当受罚司机的话:“我知道你不是跑出租的,但你这次是非法营运了。交通部的文件没有规定多少次确定为非法营运,你以前干没干我不知道,就是针对你这一次!”现在看来,这几年中,这一立法漏洞一直在被执法人员充分利用。近十几年,汽车大规模进入家庭,同事之间、私家车之间偶尔拼车或互搭顺风车的现象数不胜数,彼此之间的“小额经济往来”也很难避免。但是如果有关部门不对非法运营“黑车”进行更精准的定义,任由执法人员的一次执法结果定性,必然有侵犯私家车主正当权益的嫌疑。

  在这方面,杭州对“拼车”出行实行备案管理的经验值得进一步完善并推广,这是政府部门体贴民情,尊重民意,鼓励建设节约型汽车社会的好事。

  近些年,为规范出租车运营机制,有关部门不断出台一些法规加大力度打击“黑车”。但是,如果在打击“黑车”法规中存在漏洞,并被不法分子和部分执法人员利用,就会形成黑色利益链条,严重侵犯私家车主的正当权益。因此,孙中界等上海个案的“盖棺论定”绝不是“钓鱼式执法”杜绝之时。只有在立法环节尽快堵住漏洞,才能真正做到亡羊补牢。

  新华社记者 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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