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证核发权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专享,东莞难道意欲分享这一权力?
广东东莞起草了文件,要“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这个文件中说,将为记者发“专用采访证”,并“每年审核,年初换新”,而如果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专用采访证”可能被中途收回。
这种莫名其妙的采访权控制手段,由握有媒体管理权的东莞市委宣传部文件形诸笔墨,实在让人很容易猜测媒体接受了何种水平或者心态的管理。
这个“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文件,题旨就很有趣。文字上看,这文件有些言不及义:不知到底是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还是进一步关心支持良好的舆论环境,不知是要支持媒体去营造环境,还是要营造环境以支持媒体。文义呢,大概也不难理解,就是对媒体怎样发挥作用施行一些管理。根据文件的说法,一方面是各方面不得阻挠记者采访,另一方面是记者要遵守章程。
“专用采访证”,东莞地方核发的这个证件,以及核发这个证件所包含的“审稿权”、“收回权”,则成了在东莞采访是否得以享受不阻挠的方便的前提。没有“专用采访证”,则采访定要被阻挠。拿了“专用采访证”而提供审稿,证件就有可能被收回,当然,根据维护审稿权的说法,要求审稿正是为了避免证件被收回,因为这可以避免报道错误,保证报道正确(这是“准确”的另一个说法),正确的报道是不会收回证件的。专用采访证要一年一审,不知何意,既然报道不正确可以随时收回,还要年审干什么呢?难道有年度考核的意思,虽不犯错误,但领了东莞的证而不好好为东莞“营造良好舆论”,将不能通过年审?
这样的媒体管理,不知在当今世界处于何种位置?先进后进,领先落后,这是一种位置比较,当然,也可能换一个思路,管理的权力嘛,无所谓水平高低,无所谓先进后进,而只有适合不适合具体情况。这大概是关于“位置”理解上的不同套路。如果有水平高低问题,我们固然要参看一下别人的先后;如果只有合适不合适的问题,我们也无须参看谁了,甚至如果完全与众不同,那更是一种特别的风景,分外的骄傲。
不过,无论如何,东莞地方形诸笔墨的“专用采访证”文件,已在国内引起了普遍的质疑。不根据世界的情况,只根据国家《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记者证核发权已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专享,领证换证、年度审核,是很繁忙艰巨的管理工作,东莞地方难道意欲分享这一权力?或者以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不足以管理东莞采访事务?
我注意到,在受到质疑后,东莞已经作出回应,称不会制定实施有违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审稿制度,文件还只是个初稿。“专用采访证”不指日常采访,而指专业性强、规模较大的全市性会议,按照各级规定,这些专职记者需事先向会议主办方报名登记核准,并发放采访证件;“主办方审稿权”,也只指“重大”的内部会议,以保证客观和准确。
我想,这个“初稿”实在是太初了,“初稿”总不能说是草稿吧。既是大型全市性会议的采访,那都是个别特殊采访事项,自然不能说哪个记者都能够去得了,而要有邀请或批准,这就好比不能说哪个记者都能够到中南海或者白宫去采访一样,需要有预约程序。但这种个别性的采访事项,怎么会想到要发放年度性的“专用采访证”?这个证是针对采访事项的“专用”的记者证,还是针对个人的“专用记者”的证?
报道的客观和准确,记者、媒体的自律,他们将承担违反以后的道德和法律后果。中国的法规中没有“事先审稿”的规定,对外宣示中一直否认新闻的事前审查,而表明实行的是过错追究制。固然,“事先审稿”,这种做法实在并不新鲜,令人遗憾,但至少没有哪个地方能够发布一个公开的管理文件来确认“日常情况不先审,特殊情况要先审”。
中国没有新闻出版法,也许立法上面临一些难度吧,毕竟法律并不能真的想怎样规定就怎样规定,要与人类的文明观念和进步旨趣相契合,而现实的管理恐怕还存在太多难以符合这些观念和旨趣的“有用之术”。要是以东莞搞文件的劲头来弄,我看新闻出版法或者任何一种法,都太好制定了,看怎么搞合手,就写成法条。我想这大概是地方法规和规章多产的原因,他们可管不了那么多形象和体统。但国家呢,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什么皇帝时代,想怎样就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