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天前,孙中界在上海浦东的出租屋内愤然朝自己左手挥刀,以一根血淋淋的小指为自己的清白辩解,从此也将被其称为“钓鱼执法”的上海城管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在一度陷入罗生门的胶着状态之后,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峰回路转”,舆论的压力致使上海市政府对事件进行重新调查。日前,现代快报记者赶赴上海,对该事件进行追踪报道。孙中界在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等待着联合调查组还自己一个清白,而他的法律顾问郝劲松却对新调查组持保留意见,他表示:“新成立的调查组成员缺乏重要元素——网民。”在追踪报道过程中,记者惊讶地发现,北京城管局培训教材《城管执法操作务实》俨然就是“钓鱼”操作手册。
困难重重
孙中界一天只“办成”一件事
10月23日晚上8点,孙中界和哥哥孙中记,还有给予他们法律援助的北京律师郝劲松三人疲惫地回到位于浦东塘桥的酒店,匆匆扒了几口饭。
郝劲松说,这一天,他们就“办成”了一件事:向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待窗口两位不明详细身份的值班人员,递交了“要求返还车辆和陈述申辩”说明。
“由于‘10 ·14’事件后,孙中界驾驶的金杯面包车一直被城管执法局扣押,而执法部门又一直没有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目前只能走陈述申辩程序。”郝劲松说,孙中界在陈述申辩书中认为,执法局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欺诈、胁迫、暴力等违法方式,将其驾驶的金杯车辆扣押,要求执法局立即将错误扣押的车辆返还。
一名在场的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不经意间透露,这还是上海城管部门第一次收到“涉嫌非法营运”者的申辩状。
刚到上海打工不久的19岁河南小伙孙中界称,10月14日晚在浦东遭遇了原南汇区交通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钓鱼执法”,因无法接受自己的清白被“冤枉”,孙中界断指鸣冤。
当地媒体将此事披露后,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随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了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然而10月20日,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对外公布说,经全面核查,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此言一出,网络上群情激愤,许多网友将这次调查比喻成“老子查儿子”,认为“这样的调查结果根本不可信”,要求将调查程序推倒重来。
孙中界告诉快报记者,事发后第三天,也就是10月16日,他去执法局做了一次笔录,在与笔录人员对话完后,孙中界要求查看了笔录内容。“和我当时说的完全不是一回事,按照笔录的内容,我就是一开黑车的!”孙中界说,随后,他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当时他们对我说,不签就走人,我就离开了。”
10月19日,由于急于想讨回车子,孙中界又去了一趟执法局,重新做了一次笔录,而这次笔录的内容与他所陈述的基本相符,因此他在笔录上签了字。不过,这第二份笔录此后就再也没有露面。
孙中界代理人郝劲松说,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第一次调查结果时,采用的竟然是孙中界在10月16日所做的那份没有签字的笔录,也没有还原现场。同时,执法局还声称有在执法和事后调查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证据,不过,对该影音内容执法局没有公布。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给了他们的执法者一个‘合法’的帽子,未免太牵强了,能让谁信服?”郝劲松说。
强大的舆论反对声引起了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次日,上海市政府重新成立联合调查组,表态将对此事重新调查。
不知何故
法院集体推迟钓鱼案审判
同样在10月23日,郝劲松接到了闵行区法院寄来的通知,告知张军起诉闵行区城管执法大队案原定于11月2日开庭的计划“因故”取消,何时开庭另行通知。原来,这位名叫张军的上海白领,之前也因诉称“闵行区城管执法大队钓鱼执法”而受到关注,目前,郝劲松亦是他的代理律师。
郝劲松表示,虽然张军和孙中界都被怀疑遭遇“钓鱼执法”,但两起案件还是有区别的。“张军因为迫于‘不签字不给取车’的强行压力,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郝劲松说,而孙中界一案因为受到普遍关注,至今没下发处罚决定,因此孙中界没有签字放弃陈述申辩。
郝劲松告诉快报记者,在上海的“钓鱼案”中,车主几乎都是受到“不放弃陈述申辩不给取车”的压力,而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书。“这也是孙中界成为‘陈述申辩’第一人的原因。”
此前,郝劲松拒绝了上海闵行法院对张军案进行简易程序的审理要求,因为走简易程序,原被告双方就不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双方掌握的证据只需在法庭上出示,当庭宣判。“被告闵行交通队一方的‘倒钩’证人证言、‘倒钩’证人在车上与张军谈话的录音、闵行交通执法大队的现场执法录像等关键证据,都需要提前交给原告方进行充分仔细的研究,以发现‘倒钩’人录音和执法录像是否有人为剪接或伪造的痕迹,以及调查‘倒钩’证人的特殊身份都需要时间。”
郝劲松认为: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原告在诉状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只在开庭时出示证据。而张军诉上海市闵行交通执法大队一案存在执法黑幕,案情极其复杂,整个执法过程悬疑重重,背景扑朔迷离,张军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持严重异议。“这显然不符合走简易程序的条件。”
同日,另一起“钓鱼案”的原告江涛也收到了法院通知,原定21日的一审判决结果要推迟3个月。
不透明不公开
调查组缺乏重要元素——网民
目前,几乎所有的焦点都聚集在上海市政府重新成立的联合调查组上。孙中界也向快报记者表示,上海市政府为此事成立联合调查组后,他有了新的希望。
据悉,重新成立的联合调查组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还有中央、地方的媒体共同组成,但对于调查组成员的身份均未公布。目前能知道的,只有孙中记所称他了解到的“调查组有15人,分3组,各5人”,但他也不能肯定。而迄今为止,只有负责调查孙中界一方的小组成员曾在媒体前短暂地露过一次面。
孙中界告诉快报记者,10月22日,该小组去他所在的庞源机械工程公司,与他、孙中记和公司负责人柴总经理有过面谈。当时在此守候的央视记者捕捉到了些许画面。“整个调查过程持续了近两个小时,虽然有其他媒体在场,但谈话现场只有一名当地媒体记者。”孙中界说,调查组主要向他了解了事发当时的情况。而孙家兄弟也向调查组提了不少问题,如第一份调查报告为什么要采信孙中界没有签字确认的16日所作的笔录,而不是19日那份签了字的。调查组成员说他们回答不了,他们是来调查的。
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成员向被调查方或媒体表露身份,在央视记者的采访中,只有两名成员透露自己是“市人大代表李江”和“陆律师”。此后,其他调查组成员也未在媒体前露面。对于外界而言,这个调查组显得颇为神秘。
快报记者了解到,在调查组的媒体代表中,有一位中央级媒体驻上海浦东的记者。快报记者试图从其处打探一点调查的最新进展情况,却被告知“有规定不方便透露”,随后,该记者的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截至目前,这个联合调查组的行动仍处于保密状态,也没有任何消息透露。
孙中界的代理人郝劲松还向快报记者表示,他向上海市19个区县政府送交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申请”表,随后他就将返回北京,等待申请“陈述申辩”和“信息公开”的回音。
郝劲松说,正是由于上海市政府对浦东新区的调查结果不满,才重新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但是我不明白为何调查组成员的身份不能公开。”郝劲松说,从法理的角度说,每个调查组成员的身份信息都应该公开,否则就无法质疑其身份是否合适列席调查组,无法知道其身份是否涉及需要对此事调查进行回避。
同时,郝劲松还以云南“躲猫猫”一案举例,表示该新成立的调查组成员也缺乏重要元素,“那就是网民。”
触目惊心
网上惊现“钓鱼”操作手册
“钓鱼执法”是否真的存在?这两天快报记者在上海街头走访的过程中发现,从一些“黑车”司机的言语中还是透露出“钓鱼”现象的存在。
“我跑车才两个月不到,不过是不是‘钓鱼’我能看出来。”在浦东陆家嘴跑“黑车”的一位司机告诉记者,他不像有的老“黑车”主跟“钓钩”都认识,“我不认识他们,不过一般真正坐车的人,上车前都会先问路程再问价钱,遇到那种坐上车就说到哪到哪的人,我坚决不带,拉都要把他拉下车。”不过这名司机表示,“钓鱼”一事他也是从“同行”处得知的,“还没真正碰上过。”
昨天,快报记者还看到有网友披露,在一本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务实》的手册里,竟然有疑似“钓鱼执法”的执法范例。在该书的第83页第四章第三节“抓引线”小节里,就有“我们可以通过支持城管工作的社会热心人士的帮助,来突破这一难关,其操作方法为,热心人佯装为一名需要搭乘该车的乘客,当双方谈好价钱,‘乘客’坐上车子行驶一段路程后,城管执法队员就中途拦截下来。在相对人要抵赖时,热心人当场揭穿相对人的真面目……”
该书封面最上方注明是北京城管局培训教材,由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著作者为“课题研发组”。在该书中,还出现了“注意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不要在公众面前控制相对人的暴力抗法行为。如果无法避开围观者,就以较为缓和的方式进行”等等被网友直呼其为“最缺德的损招”、“流氓培训手册”的内容。快报记者从出版商处核实了该书的真实性。
有网友表示,似乎一些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真的都是按照该书行事的,“这样,哪里还有执法的公信力可言?”
□快报记者 王觅 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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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执法钓鱼的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称为“陷害式”。就是执法部门在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完成任务理念驱使下,制造类似的违法条件,在当事人实际上无违法行为或犯罪意图时采取所谓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