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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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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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与拍卖行四六分成?
  谁会怀疑法院委托的拍卖有假?直到2008年7月24日早上为止,浙江省台州市个体户应美娟从没怀疑过。

  那天,她刚过户房子的墙被推倒了。邻居电子化工公司依据一纸法院入档的“通道协议”,把她近140平方米的黄金地段房产变成了“通道”。

  这位老实妇女不愿意稀里糊涂下去,想知道这是怎么回事。然而她却发现,自己无意间变成了别人眼中“敢和法院斗的人”。

  请不来的房产证,拦不住的拆墙

  2007年5月11日,由于负债,台州凯达公司位于台州市东路桥大道33号西边的4间房产公开拍卖。鑫田铜材经营部个体户李尖定、应美娟夫妇买下了这处房产。

  这起拍卖是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当时负责执行的是台州中院执行局法官李从方。拍卖前后,应美娟始终没见过33号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没见过房产的评估报告。这不合法,但当时没人提出质疑。

  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望盛坚持不搬走,说:“你只有拿来土地证、房产证,我才搬。”

  直到2008年2月2日,应美娟才从经手拍卖的台州力新帮德拍卖公司拍卖师何富军手中拿到土地证原件。何富军解释说,台州中院是当天才将这本土地证原件交给拍卖公司的。

  2008年5月,房管局打电话让李尖定去签字,房管局工作人员翻到法院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对他说:“这里写着个通道通行权,你签个同意,签完字才能过户。”李尖定一看,地图上有两行手写的小字:“通道及后续宽5.1米长15米,电子化工有通行权。”这位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的农民也看不懂,就签字了。

  7月23日,於望盛终于搬走了。7月24日早上7点多,应美娟兴冲冲去看新门面,蒙了——

  昨天刚过户的房子,东墙不见了,满地都是红砖头。五六个工人正把砖上的石灰刮掉,在她家地上盖新墙。邻居路桥电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唐春在一旁监工。

  “你没经过我同意,怎么敲我的墙?”

  “我凭什么要经过你同意啊?法院给我有通行权的!”刘唐春不客气地回答。

  应美娟夫妇两人把墙推倒了。现在两家没有隔墙,应美娟家的地方全成了电子化工公司的停车场。

  “我们现在双方就压着呢,等着法院解决。”应美娟说。

  没理由的停拍,不备案的贱卖

  当应美娟还在焦急等着房子过户的时候,一纸投诉递进了浙江省高院的大门。

  2007年1月19日,《台州日报》上刊登了2月6日拍卖的公告。拍卖房产,是要用来支付凯达公司欠华光电子灯具公司的债务。当拍卖一天天临近,拍卖公司忽然宣布“因法院要求”暂缓,直到5月11日才恢复拍卖。

  但在台州中院的执行卷上,竟然没有任何暂停的理由说明或裁定书。当时的执行法官是李从方。

  债权人华光公司的代理律师说:“不可能没有原因,法院究竟为什么停拍?这近三个月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他们发现,这期间有三家台州企业连续起诉凯达公司,诉讼额合计约2300万元。如此巨大的额度,都是不到10天就当庭达成了调解,都申请从将要拍卖的房产中分一杯羹。而且,申请执行书的书写格式、内容都相同,出自同一人的书写笔迹。

  掌握证据的华光公司开始多方书面投诉,终获浙江省高院、省人大的关注和督促。数月后,台州中院再审推翻三案,认定这三起诉讼是虚假诉讼,是试图从房产中变相套回财产。

  媒体曾作报道,浙江人林某因虚假诉讼380多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多。相比,凯达公司虚假案件涉及款项更大,而台州中院只对於望盛司法拘留了15天。

  这块地皮的东边房产,在2005年也由台州中院委托拍卖。

  “这地方可是路桥的中心区啊,一家店面至少也要200万啊。”台州当地多家房产中介公司这样表示。而那次拍卖包括五家商店门面,价值可想而知。

  但两次拍卖先后流拍,最后仅卖了460万元,甚至不够偿付当时凯达公司的欠债。

  更怪的是,华光公司代理律师到台州市工商局查证发现,此次拍卖竟然没有备案。工商备案依法应于拍卖日前7天内完成。

  在这一连串隐而不发的怪事下,该东边房产拍得人正是——刘唐春。

  “就算原来没有通道,法院也可以设置一个”

  刘唐春占了应美娟的地,提供的是一份和於望盛签订的《有关通道的公用协议》(以下称《协议》),落款日期是“2005年12月31日”。

  然而,在2007年的台州中院拍卖委托书、民事裁定书以及292号案执行卷正卷,却没有“通行权”的表述。土地证原件上也没有。

  当9月15日,李尖定夫妻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出具“秘密协议”,刘唐春当庭承认真实,并公开说,《协议》“是在法院写的,法官叫我将意思表达清楚”。

  “你写的时候,李从方法官是否在场?”代理律师问。

  刘唐春回答:“在场。”

  於望盛也证实,是法官李从方建议他们,在2008年假造了那张所谓“2005年”的《协议》。

  “本身通道是不存在的,只是在拍卖过程中需要一个通道。”台州中院司法鉴定处朱坚法官对应美娟说。

  法院执行局这么做,究竟有什么动力?

  “拍卖行和法院四六分成”

  在2007年拍卖落定后,应美娟无意中问拍卖公司的经办负责人:“你们这赚钱好轻松啊,一锤子敲下去,就十三四万收进来啊。”

  她得到了意想不到的回答:“哪里能有十三四万,法院还要拿走的啊。”

  “法院要拿?拿多少?”对方回答:“那至少四成的咯。”

  举报人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台州中院执行庭庞威法官也曾承认这一点。

  这位在执行庭任职多年的法官也透露,四六分成是法院统一的。“只要进入我法院拍卖系统里面的拍卖行,都是这样的。”

  记者在2005年台州中院拍卖的一份案卷中见到,《执行和解协议书》写明拍卖款中应支出“拍卖佣金、评估费及公告费178500元”。

  案卷中,一张十分规范的《台州中院执行局委托评估、拍卖费用结算审批单》,各项评估、公告、拍卖机构费用“共166428元”,下面有一条计算公式,白纸黑字明明白白打印着上述款项要“×60%”,再加上“两税”,再减去“已向买受人收取3%”,法院支出的评估拍卖公告佣金一下缩水成了“111929元”。

  这两者差价是66571元。

  《审批单》上小字写着:“中院66571元。”

  记者也核对了卷宗中各机构开具的发票,差价也正与法院收取的66571元相吻合。

  该《审批单》上依次有执行局法官李士平、栋红兵的签字。最下面,是台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钟普林的签字。

  9月8日,记者来到台州中院,说明想采访“四六分成”一事。执行局局长钟普林回答说:“哦,这个你去找办公室吧。”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个严禁”中有这样一条:“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包公都已死掉了”

  2009年1月,华光公司举报李从方涉嫌协助伪造通道权协议,台州中院查了七八个月,至今依然“没有查清楚”。庞威法官答复是虽然通道协议是无效,但“李从方他自己又没承认”。

  6月1日下午,台州中院进行了关于“通行权”的公开听证。在庭审中,审判长金跃林数次大声打断读假《协议》和执行局职责规定的华光公司代理律师:“不准读”、“你不要再答辩了”、“你说得太多了!”

  截至记者发稿时,相关听证、案件审理仍处于停滞中。

  当听证停止后,应美娟去找庞威法官,问:“为什么於望盛在的时候隔墙还在,於望盛搬掉,墙就没有了?为什么查封了还可以卖?”

  庞法官反问:“跟你有什么相干?”

  陪同的群众说:“你们法院要像包公一样就好了。”

  应美娟无奈地说:“包公都已经死掉了。”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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