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保安员须持证上岗。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3次以上行政拘留、被刑事处罚,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或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等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娱乐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条例明确,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