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高研 记者 马乐乐)姚先生买了新车后还不到一年就出了交通事故,将他人撞伤。不料,在理赔时,他发现当初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单上,业务员将保险日期填错,期限向后推迟了整整一年,这就闹出了出事日期并不在保险期限内的尴尬。
2006年12月,市民姚先生买了一辆轿车,拿到手后便开始张罗上保险。那年12月25日,他到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6万元。
2007年8月15日,姚先生在驾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戴某受伤。这时候,姚先生才想起来,投保后保单就一直放在保险业务员那里,他于是联系业务员拿回保单。谁知拿到保单后他就傻眼了,原来保单上清清楚楚地写着投保日期是“2007年12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25日二十四时止”。一开始他还弄不明白,后来仔细想想才回过神来。“肯定是业务员粗心,把我的投保日期弄错了,结果期限向后推迟了一年。”
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日期并不在保险范围内,戴某将姚先生告上法院后,法院判决姚先生支付戴某各项损失60391元。
姚先生拿到败诉的判决书找到保险公司,表示这笔钱实际上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事故的日期的确不在保险期限内,并且保单上明确写明如果认为保险时间有问题应当及时提醒保险公司,姚先生事实上没有及时通知公司,所以即使保险期限弄错了,这也是姚先生自己的错误。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他于2006年12月25日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而保单期限却为2007年12月26日0时起至2008年12月25日24时止,根据交强险一年一保的惯例,显然是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且保险公司于2008年9月2日出具的抄单也确定了姚先生投保的期限为2006年12月26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25日24时止。因此,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受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姚先生保险理赔款5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