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日前在某大型超市山北店买了四瓶“退文斋”糯米酒,每瓶价格12.6元。回家后发现该商品生产日期是2008年10月20日,保质期只有6个月,明显过期,遂向商家反映并要求商家以一赔十,但商家只答应退货。杨先生于是来到北塘消委会山北分会投诉,要求以一赔十,让商家引以为戒。
接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展开了调查,超市方认可了因工作不慎销售过期糯米酒的事实。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今年6月1日新实行的《食品安全法》,告知该法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根据《食品安全法》作出如下调解意见:一、超市作退货处理并赔偿消费者十倍价款,计500元;二、要求商家对上架食品进行检查,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