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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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严控上市首日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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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击入股”套现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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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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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入股”套现受限
  部分创业板公司对“窗口期”股东解禁条件从严

  记者从部分拟创业板上市公司获悉,在递交上市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受让股份成为股东的投资者除了遵守一年的限售规定外,次年最多也只能出售50%的股份,这一要求远高于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6个月窗口期入股的投资者,由于时间成本低,再加上高溢价发行,难免出现解禁后迅速套现的冲动,势必对市场造成压力,因此从严设定解禁条件,延长套现时间对于创业板的顺利推出和健康成长有着重要作用。事实上,为了减缓原股东套现对股价的影响,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发行前股份的解禁已经设定了三个条件:一是原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均不得转让;二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是发行人在提交上市申请前六个月内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一年限售规定外,还需承诺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在目前已经招股的创业板企业中,这一规定得到了充分体现,而且部分窗口期增资的原股东还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追加承诺,不仅对增量分步解禁,对存量也进行了总量控制。相关保荐代表人告诉记者,对于窗口期以受让股份方式进来的股东,监管部门并没有书面规定明确的解禁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行人会根据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以及受让股份的具体来源要求相关股东追加承诺。

  业内人士认为,对窗口期股东设定严格的解禁条件,不仅有利于稳定存量扩容的预期、平滑原股东的套现压力,还能避免实际控制人以过桥转让方式提前套现,对新生的创业板有着积极意义。快报记者 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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